荆门警方公开征集吴涛等人违法犯罪线索!附奖励办法

荆门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
吴涛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目前,荆门市公安局正在侦办“吴涛等人涉嫌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先后抓获吴涛(男,45岁,绰号“秋葫芦”,京山市新市镇人)、陈新和(男,58岁,京山市新市镇人)、段志强(男,49岁,外号“毛猴”,京山市新市镇人)、孙树海(男,44岁,京山市新市镇人)、代海浪(男,35岁,京山市八里途村人)、熊向阳(男,46岁,天门市胡市镇人)、杨进(男,45岁,京山市新市镇人)、李哲(男,32岁,京山市曹武镇人)、杨健(男,30岁,京山市新市镇人)、杨康(男,30岁,京山市新市镇人)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经初查证实,吴涛等人多次在京山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公安机关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该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欢迎受害人及知情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和证据。公安机关随时接受人民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事项将严格保密;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依据《荆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陈警官18162999181,李警官18162999709
举报邮箱:zxshcejbyx@163.com
邮寄地址: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东路19号(钟祥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431900
荆门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28日
(奖励办法)
荆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垄断一定区域内废品收购、“黑煤气”的黑恶势力;
(十一)侵害学生安全、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黑恶势力;
(十三)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五)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十六)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第三条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市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0724-8882860
举报邮箱:jmshcejby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荆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69号,邮编:448000)
第四条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五条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给予2000-50000元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成果,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供发放奖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荆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荆门市公安局
编辑:琳达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