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扫黑除恶优秀案例和检察建议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推荐宣传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的部署要求,前期,省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广泛征集涉黑恶案例70余件、检察建议40余份。综合考虑案件类型、行业领域等因素,从中筛选出优秀案例和检察建议各5个,具体发布如下:

优秀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程某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程某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0年9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6月,程某武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刑入狱。2003年11月刑满释放后成立以程某武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家族、宗亲、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开办公司企业为掩护,以非法放贷为基础,大肆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上亿元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一是犯罪时间持续长,社会危害性大。该组织长期以非法放贷为基础,在双流区先后向多名借款人发放高利贷后,采用虚增债权、虚设债务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长达16年,致使多名被害人倾家荡产、家庭破裂、背井离乡,还导致多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二是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本案共造成3人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该组织形成、发展初期,程某武为树立组织规约、实现绝对控制,指挥其他组织成员,对欲脱离组织的骨干成员卢某实施报复,当众“挑断脚筋、割断手筋”,极大提升了组织恶名。当地群众谈“武”色变,在本案案发后仍慑于组织恶名不敢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三是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公然对抗警察执法。程某武等人为达到非法控制目的,充当“地下执法队”,擅自插手民间纠纷,通过殴打迫使他人屈服物业管理,导致事态升级后群众到区政府反映情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该组织还利用恶名和非法势力,公然对抗民警正常执法,阻碍解救被害人。四是积极寻求庇护,企图漂白转型。程某武及其领导的多名组织骨干成员有前科劣迹,程某武本人更是多次被司法打击,但均以“重罪轻处”方式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该组织发展后期,暴力程度有所减弱,但仍以暴力及暴力威胁为后盾,通过非法放贷继续大肆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双流当地和民间借贷行业形成一定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

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一是及时提前介入,帮助确定侦查方向。侦查阶段,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自一开始就严格证明标准,合力推进有效取证,确保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形成证据锁链。重点针对经济特征,引导全面收集组织成员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准确查明组织经济来源情况。

二是克服疫情影响,加大办案攻坚力度。审查起诉期间,正值国内疫情高发和稳控的关键阶段,面对疫情带来的客观障碍,成都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理该案,通过视频调度,组织专案组成员逐案逐笔逐人审查研究10余次,提出取证意见300余条,最终补充证据材料37册,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体系。同时,坚持边审边补,确保补证结束后短时间内提起公诉。

三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精准追捕追诉。针对该案已决旧案问题多、追捕追诉难度大等困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普通刑事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共监督立案9人,抗诉3件8人,追加认定组织成员5人,追诉5个罪名、16笔犯罪事实。

四是以求极致的精神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办案组先后两次集中封闭,紧紧围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制作600余页共计24万字的审查报告。针对起诉指控的23笔犯罪事实,按照“人、事、罪”的条线制作出庭预案,最终形成的“三纲一书”700余页共计26万余字。因庭前工作准备充分,仅用3天即高质高效完成出庭指控任务。

案例二

达州市吕某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吕某波、王某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20年9月2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5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五十八万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起,吕某波、吕某伟等人在广东省务工期间,逐步纠集在一起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下半年至2018年底,以吕某波、王某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入股煤矿、强揽工程、发放高利贷、暴力收账等手段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是组织成员多,社会危害大。该组织成员多达37人,盘踞万源城区及周边十余年,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67起,涉及罪名16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自杀死亡、5人轻伤、多名被害人被迫离家。二是以黑护商,以商养黑。该组织依仗强势地位和威慑力,以黑护商,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90余万元,敲诈勒索2500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入股矿山等企业、承揽工程、以商养黑,将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豢养成员,维护组织发展、壮大。三是拉拢腐蚀政法干警,寻求非法庇护。该组织行贿当地多名政法干警寻求庇护,使其违法犯罪活动未被及时打击,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一是多级督办,确保该案办成铁案。省市县党委、政府、政法委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使专案组无后顾之忧;省市检察院领导包案,多次听取案件汇报,给予指导;市县两级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和专案组,靠前指挥、亲自办案,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多点突破,确保认罪认罚效果最大化。通过专案组正面突破、管仓民警协助突破、庭审现场分化突破,充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讲清其涉及的罪名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分层级对被告人分化瓦解,促使组织成员认罪认罚。本案共37名被告人,有31人认罪认罚,吕某波、王某奎两名组织、领导者也对部分罪名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率达83.78%。

三是多次推演,确保精准指控求极致。精准预测辩点,充分听取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精心准备庭前预案,形成了70个预判辩点,在庭审中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均在预判范围内。精确做好答辩,答辩时语言简练,有理有力,于法有据。指控的67起违法犯罪事实和16个罪名均被法院依法采信。

四是多线发力,确保“打财断血”无死角。充分运用大数据,由数据公司和人民银行反洗钱机构对组织成员所有银行账目、收入开支等进行比对分析,确保查封、扣押、冻结的涉黑财产无遗漏、无差错。及时成立涉黑资产查处领导小组,由公安经侦、审计、财政、国资办、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组成,利用其专业技术手段,对查封、扣押、冻结涉黑资产的来源、用途、权属、价值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打财断血”工作落到实处。对关联洗钱犯罪及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保依法打击。

案例三

雅安市董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董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20年9月17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董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9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4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共四百六十余万元,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共四千八百余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以董某、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汉源、石棉,以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澳门赌博等非法活动为经济依托,实施大量有组织违法犯罪,为非作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一是成员众多,组织严密。该组织长期笼络同乡和招纳、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董某、余某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以黑护赌,以赌养黑。该组织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维护赌场秩序、非法收取赌债、殴打举报群众;通过强迫交易、投资、控股等方式聚敛了大量财富,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资金、配备车辆,维系、发展、壮大组织;在雅安、凉山、成都等地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上亿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部分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暴力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该组织安排多名组织成员练武以提高组织威慑力,实施走私武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施持枪抢劫、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质明显的违法犯罪37起。该案查扣2支双管猎枪、2支制式手枪,80余发子弹。四是寻求庇护,逃避打击。该组织拉拢腐蚀公安民警获取非法庇护,使其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以罚代刑、未能及时打击。共查处公安民警6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2人。

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一是组织有力,统筹推进。省检察院从提前介入案件至庭审,均指派业务骨干同步参与,从案件实体、诉讼程序、办案效果三方面对案件进行全程指导,确保该案成功起诉;市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3名检察官和3名检察官助理为成员的专案组,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

二是提前介入,合力攻坚。注重引导侦查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前预判组织、领导者董某等人长期外逃、可能为“零口供”,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注重外围突破,收集其他客观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引导公安机关查清董某等人非法获利数额、是否用于组织发展、壮大以及核实资金性质、去向等事实,依法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产,为精准“打财断血”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严格依法,高效起诉。面对大量卷宗材料,采取以“四个特征”为脉络,犯罪事实、罪名“一犯罪嫌疑人一表”、“一案件事实一表”进行梳理归纳,逐案逐笔逐人厘清事实证据,查实具体细节。针对案件事实陆续移送的情况,采用边审边补、同步推进模式,灵活运用并案审查起诉、追加起诉等法定程序,先后3次并案、2次追加起诉,强化整体办案效果。

四是精心准备,指控有力。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详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明确庭审重点和争议,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构建证据体系,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作用,对包括5名骨干成员、5名积极参加者、7名一般成员在内的17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有效分化瓦解组织,减少社会对抗。

五是严查细审,监督有力。对审查发现的漏罪漏人情形,依法加强监督,追捕2人,追诉犯罪事实4起,发出检察建议1份。同时,发现并移送涉嫌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其他涉黑恶犯罪等线索80余条,推动查处6名“保护伞”。

案例四

资阳市补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补某案是资阳市判处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20年7月20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首要分子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千元。4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2名成员被判处九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左右,以补某为首,代某、杨某生、李某陈、陈某为骨干成员,郑某、李某等人为成员的涉毒涉枪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运输、贩卖毒品为主要经济来源,通过携带砍刀、枪支与他人约架斗殴维系组织利益,严重破坏、扰乱周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是首要分子明确,组织成员基本固定。补某2006年即纠集同乡李某陈、陈某实施抢劫。2012年以来,补某又在戒毒场所和监狱先后结识代某、杨某生等7人,通过为组织成员娱乐消费买单、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等方式,笼络人心,逐渐形成以补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二是以运输、贩卖毒品等手段壮大集团经济实力。该集团以贩养吸,由补某出资安排杨某生、陈某等人购买大量毒品,后将毒品分发给组织成员代某、李某陈、李某等人零包销售,所售毒资统一上交补某。三是持枪带刀约架耍横,社会危害大。补某等人为在安岳县城称霸一方,逞强耍横,经常纠集众人携带砍刀、仿六四式手枪或携枪与贩毒、吸毒人员约架斗殴,有组织地实施运输、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抢劫、诈骗、非法持有枪支等51次违法犯罪活动,涉及6项罪名,严重破坏、扰乱安岳县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一是领导带头办案,高位推动促落实。该案作为资阳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由市检察院指定雁江区检察院异地管辖。雁江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出庭公诉,在全程视频网络直播的庭审中,充分展示了公诉人的良好形象,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认罪服法,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二是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准打狠。在该案指定异地管辖后,承办人立即审查案件材料,在疫情期间克服困难,多次现场督促、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针对集团各项犯罪和恶势力集团特征等方面提出100余项补查事项。针对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查封扣押等方面不规范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发出5份监督立案通知书。

三是提升办案质效,推动社会综合治理。通过证据展示、充分释法说理,依法对该集团首要分子、部分骨干成员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就案办案思想,深刻反思禁毒现状,直面当前部分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向案发地党委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重视戒毒实效,真正减少戒而复吸情况发生。

案例五

德阳市宋某恶势力团伙案

宋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德阳市首例“碰瓷类”恶势力团伙案件。2020年8月20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某等九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等人四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初至2019年7月间,宋某纠集刘某强、赵某金等人,长期在绵阳、德阳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碰瓷”类敲诈勒索,为非作恶,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是犯罪次数多,作案区域相对固定。2018年以来,宋某等人先后作案26起,敲诈勒索金额达19万余元,作案地主要集中在绵阳市主城区及临近的德阳市罗江区一带,作案区域相对固定。二是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宋某等人长期在城市主干道或国道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车辆,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社会危害大。三是以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报警相威胁,具有明显的软暴力特征。该团伙在“碰瓷”后,如果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则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心理威胁报警处理;如果想开车离开,则威胁撞击其车辆并以肇事逃逸为由报警。该团伙利用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多数被害人不得不支付其漫天要价的“赔偿金”。

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专项斗争以来罗江区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罗江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多、被害人多、跨区域等特点,及时与公安机关会商,就侦查取证方向提出补充侦查意见60余条,为案件起诉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统一把关,准确定性。因前期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该案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德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落实“不放过、不凑数”要求,安排市院扫黑办组织办案骨干阅卷指导,多次与罗江区公安、检察会商研判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在深入研究该团伙作案手段、行为特点、作案区域后,认为宋某等人在城市干道、省国道上开车撞击被害人车辆,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虽然不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其以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报警相威胁的行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其作案点虽然不固定,但主要集中在绵阳主城区及靠近绵阳的德阳市罗江区一带。故该团伙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检察机关提出的“该团伙组织结构相对松散、作案时均为两两组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三是剖析漏洞,完善治理。专案组深入分析案件反映出的公安交警在执法方式、查缉时间地点及接处警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交警部门优化执法勤务模式,开展机动车“碰瓷”案件查处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了道路交通治理体系和能力。

四是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深刻总结办案经验,编发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在抓好庭审宣传的同时,深入案发区域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优秀检察建议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就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漏洞

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发现,为垄断某区液化气销售市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在承包经营某燃气公司期间,拉拢多名社会无业人员组建“市场维护队”,逐渐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液化石油气企业在燃气充装、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打着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旗号,采用暴力、暴力威胁及向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垄断市场经营。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中反映出的液化石油气企业间恶性竞争、相互杀价、以次充好及采用非法手段占有市场份额等问题,破坏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液化石油气行业充装、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存在的使用不合格气瓶、无证经营、使用未取得运输危化品资质车辆运输、擅自设立储存点非法存储液化气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存在行业监管漏洞,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及液化石油气企业、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2019年10月3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经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会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具有燃气管理牵头职责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送了检察建议,提出不断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完善直供直销模式、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加强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等四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该检察建议同步抄送参会的其他职能部门。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回复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和检查、增加正规企业配送车辆许可数量、优化城区配送点设置等六个方面落实检察建议。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制发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专人持续跟进,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治理过程中的新情况,并积极回访,对落实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效果等持续跟踪督促,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于液化石油气行业,其生产、经营、使用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按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工作要求,围绕案件暴露出的行业乱象和监管漏洞等问题,深挖违法犯罪滋生和发展的原因,通过检察建议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堵漏建制,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就“套路贷”问题向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等人“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中发现,2017年底,被告人杨某召集邱某彬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吸引客户,以无需押车即可贷款诱骗被害人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在被害人取车时勒索财物。该犯罪集团依此方式多次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2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逾百万元。该类案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反映出该区金融贷款行业管理缺失和相关行政监管疏漏。

制发过程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进行调查核实,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后根据调查发现的金融行业存在的三方面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2020年5月19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江阳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行政机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二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形成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联动机制;三是加大普惠金融推广力度,积极构建新型贷款机制;四是加强金融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力度,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20年7月9日,泸州市江阳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一是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覆盖全区16个乡镇和街道,同时利用乐山市商业银行泸州分行老年金融学校开展培训教育,全面提高老年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关停注销了辖区内13家非法金融机构。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辖区银行机构相继推出了“安居贷”、“经营性物业贷款”、“天天贷”、“战疫贷”等新型产品。截止6月底,已为187家市场主体提供3.6亿余元贷款。四是指导辖区内金融贷款领域制定完善行业机制,明确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票据中介或资金掮客,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制发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江阳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召开联席会,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跟踪落实。最终在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形成了《泸州市江阳区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配合协作办法》,建立了常态化金融工作协作机制,全面净化了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为推动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秩序贡献了检察力量。

典型意义

该检察建议系针对“套路贷”案件制发,并最终促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把制发检察建议作为推动行业领域乱象治理的重要举措,通过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完善行业监管漏洞,并在制发后持续跟踪督促,助推金融行业领域建章立制,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就校园周边社会环境安全问题向党委政府、科教局、学校等十一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18年8月7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文某等4人强迫、介绍卖淫案中发现,该县杨家中学周边存在恶势力控制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且涉案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该案件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反映出杨家镇党委政府、杨家中学等相关部门在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上存在诸多漏洞,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相关部门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充分、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校园周边娱乐场所不规范等监管漏洞30余条,并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研判。经过充分调查核实,2018年8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相继向大竹县纪委监委、县教科局、杨家镇党委政府、杨家中学等11个部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其中对杨家镇党委政府和杨家中学的检察建议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检察机关建议相关单位认真梳理影响校园安全的社会隐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加强学校师生法治教育及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建议县纪委监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肃问责。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8年8月至9月,被建议的11个部门对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县纪委监委及时启动了对当地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审查,对杨家镇人大主席、杨家派出所所长、杨家中学校长、政教处副主任、杨家供水站站长等13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诫勉谈话等不同程度处理。杨家镇党委政府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领导工作;杨家中学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措施进一步强化;县工商质监局开展全县校园周边大检查,对多家无照无证经营者共下达27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力推动校园周边环境进一步净化;县公安局和县教科局在9月开学季组织全县教科系统及时开展“扫黑除恶护校安园”专题活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专案组成员主动与被建议单位保持联系,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多次就落实中的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同时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视察,对以杨家中学为主的部分乡镇和农村学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及其他社会治理缺位、失位的主体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势力犯罪。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担当作为,把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在依法办案、打击涉黑恶犯罪的同时,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向十一个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既督促有关部门全面履职、堵漏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就生猪屠宰行业乱象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王某东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发现,王某东等人为非法控制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猪肉供应,纠集多人成立 “市场巡查队”在农贸市场非法巡查,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围堵等“软暴力”手段,禁止猪肉经营户到王某东开设屠宰场以外的其他屠宰场进购猪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暴露出该区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办案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认真查阅案卷资料,成立由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负责人、承办检察官和扫黑除恶综合治理组成员组成的调查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发展与改革局调查核实、征求意见,并与被建议单位召开意见反馈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建议。2020年4月26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与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办案人员送达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细化举措、加强对生猪产品市场监管、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等多条具体建议举措。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发展与改革局高度重视,分别于2020年5月9日和5月12日作出书面回复。其中,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成立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集贸市场监管责任分工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加强执法培训和强化线索排查等五方面进行整改落实;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从找准问题、强化监管、依法定价等方面提出多条具体整改落实措施。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经过督促回访,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主动与农业农村局对接,召开生猪屠宰联席会,并实行线索排查一事一报、一线一档报告制度,切实从源头上治理生猪屠宰乱象;区发展和改革局明确了全区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统一价格标准,并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屠宰行业乱象的清理整治,引导生猪市场良性循环。

典型意义

恶势力操纵生猪屠宰市场不仅危害相关行业秩序,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在打击相关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检察建议内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上下足功夫。检察建议制发前进行充分走访调查,确保问题切中要害、建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制发后持续跟踪督促,帮助被建议单位及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堵塞管理漏洞,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就出租车驾驶员涉黄涉毒问题向运输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近年来,巴中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相关案件中发现,多起案件中的出租车驾驶员存在涉黄涉毒犯罪。通过进一步详细梳理该市两级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办理的出租车从业人员涉罪案件发现,出租车驾驶员利用工作之便为卖淫场所介绍嫖客、帮助涉毒人员运送毒品,并从中获取高额报酬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给出租车行业造成不良影响,还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制发过程

为规范巴中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切实消除出租车行业存在的治安隐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6月22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相关犯罪对城市客运行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危害以及出租车行业存在的内部管理混乱、监管漏洞、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隐患,针对性提出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强化法治宣传等多条具体工作建议。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该局立即组织巴城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对1600余名出租车驾驶员资质、身份背景等进行审查,并从组织宣传教育、强化新入和准入人员背景审查、强化法治宣传等三方面提出十余条具体整改落实措施。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踪督促,主动向市扫黑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压力传导促进乱象治理,并再次到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查看整改措施是否均已到事、到人、到车,达成了加强工作沟通、共同努力促进出租车行业治理的共识。2020年8月17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又联合该局对巴州区120余名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法律政策宣讲,促进其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守住法律底线。

典型意义

该案系针对类案制发的检察建议。巴中市检察机关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严格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社会治理和省检察院“每案必建议”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除就个案制发检察建议外,还通过梳理分析类案深挖行业监管漏洞,运用检察建议推动同类问题系统性解决,实现检察建议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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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丨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