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落幕!银保监会批复:同意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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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11月23日公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称,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包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被接管一年半以来,包商银行信用风险事件反映出公司治理失败的惨痛教训,值得警醒。

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发布民事裁定书显示,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该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该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

此前包商银行65亿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引发市场讨论。

中国货币网消息显示,11月13日,包商银行发布关于对“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本金予以全额减记及累积应付利息不再支付的公告。

公告称,11月11日该行接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认定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公告明确,该行根据上述规定及《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债券简称“2015包行二级债”)减记条款的约定,拟于11月13日(减记执行日)对已发行的65亿元“2015包行二级债”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并对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总计:585639344.13元)不再支付。

大股东占款累计高达1500亿元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

据2015年包商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包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60%,拨备覆盖率168.86%,资本充足率10.82%”,“所有者权益243亿元”。

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曾撰文表示,2017年5月专案组介入“明天系”案件后发现,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明天集团和包商银行开展自救,用尽一切手段,四处融资防范挤兑,直到2019年5月被依法接管。

央行此前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9年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深入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清产核资的结果,一方面印证了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若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理论上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另一方面,也为接管组后续推进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10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2020年1月,接管组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遴选出徽商银行作为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四家分行的并购方,并确定了新设银行即蒙商银行股东的认购份额和入股价格。

2020年4月30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

周学东表示,包商银行公司治理最突出特点是“形似而神不至”。从表面上看,包商银行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一应俱全。但实际上,包商银行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和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宽松环境。

周学东强调,从包商银行经营失败和付出的代价看,商业银行特别是具有一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性,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要对公众负责,对存款人负责,对银行安全稳定负责,其次才谈得上对股东负责,对投资人负责。这一点万万不可颠倒。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构建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最容易做到,但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角度看,必须实质重于形式。

周学东认为,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有三点最为关键。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选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一把手”。二是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实效。三是强化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健全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