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表决通过 立法推动“幼有优育”

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下称《条例》)。为实现“幼有优育”,《条例》明确幼儿园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用地上优先保障、新增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有一所公办园——《条例》从多方面推动幼儿教育发展,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布局:富余公共资源优先建公办园 鼓励企事业单位等自办园
《条例》明确要求,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教育需求。
在用地保障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此外,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在经费保障上,《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教育经费,合理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市、区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健全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其中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保育: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提出家园共育理念
在幼儿园招生方面,《条例》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者考试,不得以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汉字或者外语等能力作为入园标准。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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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创设良好环境,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资料图。)
《条例》还提出家园共育的理念,规定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对于禁止从业的情形,《条例》要求幼儿园不得聘任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 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员。
保障:有条件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罚20万
在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幼儿园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儿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幼儿园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幼儿园不得将幼儿交与其他人员。
在营养配给上,《条例》强调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求,制定带量食谱,确保食品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幼儿园应当建立园长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对于违反居住区配套园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幼儿园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学活动的;聘用不符合规定人员的;未执行相关 安全管理要求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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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每周一的升旗仪式。资料图)
幼儿园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条例》出台背景:关注民生热点 推动学前教育立法
从2017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就围绕如何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深入开展常委会领导关于学前教育重点课题调研、办理代表重点建议、连续出台学前教育相关的决议和决定等。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推动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广州市学前教育的短板及需求,借鉴其他省市在幼儿园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将国家、省、广州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最新要求与做法制度化、法规化,在地方法规层面对广州市学前教育的性质、政府职责、投入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师资队伍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多渠道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提高幼儿教师待遇,提升幼儿园管理质量,加快形成以公办为主体、普惠优质均衡为特色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实现“幼有优育”目标。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黄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