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区原副区长韦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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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韦红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西安市高陵区原副区长韦红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案件审判机关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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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韦红,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2008年12月任西安泾河工业园姬家管委会党委书记,2012年1月任高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5年6月任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百理君查询到信息显示,2019年7月10日上午,韦红还出席了高陵区一场会议。也就是说,6天后,韦红即被查。
法院审理查明韦红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一项:
2018年10月,韦红利用其担任高陵区副区长兼任高陵区XX小组副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某参与经营的两个砂场在少缴、缓缴土地复垦保证金上提供帮助。2019年1月,史某某为继续得到韦红的关照,在临潼区爱琴海酒店别墅区送给韦红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韦红将其中19万元用于购买家具,1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开支。
2020年1月13日,韦红家属向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受贿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韦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韦红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减轻了处罚。
同时,法院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韦红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