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新网福州12月3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日在福州闭幕,决定批准《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此前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并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155项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含国家级15项、省级73项),非遗保护单位159个,非遗传承保护基地69个。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部分非遗项目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正逐渐消失,一些传统文化、民俗、技艺出现了后继乏人的情况,非遗保护存在重申报、轻传承和重开发、轻保护等问题。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华认为,非遗资源展现了福州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福州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为传承福州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固化福州市非遗保护工作中的经验,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

从《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中可见,福州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均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具体包括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表演、作品展示、特色文化体验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和弘扬古厝文化内涵,植入文化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针对部分非遗项目在传承过程中面临难以生存、后继无人等共性问题,《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其中,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施抢救性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