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66)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刘成华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作者:辽宁省辽阳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许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庞宇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陈彩霞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韬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作者:辽宁省锦州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王继雷

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作者:辽宁省锦州市书法家协会主席 刘远武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作者:辽宁省锦州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李玉坤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赵博海

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崔发昌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王永刚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冷恒宇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