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与13岁初中女孩交友后施行强奸 被判3年6个月

今年6月,湖北嘉鱼县一27岁男子在外出游玩时认识一13岁初中生,互加联系方式。当晚,该男子在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依然将其带回自己住所与其发生性关系。约5天后,该男子再次与女孩在其住所内发生性关系。随后,女孩家长发现聊天内容后报警。12月1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6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某处游玩时认识13岁初中女生小兰(化名)等人,互加le 联系方式。当晚,袁某某明知小兰未满14周岁,依然将其带回自己的住所内发生性关系。约5天后,被告人袁某某再次与小兰在其住所内发生性关系。

“6月24日左右凌晨,我女儿小兰不在家,后来我发现在女儿的QQ里有一个昵称‘白某’的人问她吃药等聊天内容,我怀疑女儿被人强奸。” 小兰家属供述。被害人小兰也供述称:“当时因为天下雨,袁某某就带我回他家,晚上袁某某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事后他让我服用了一片药丸。过了几天,袁某某又带我回他住所,再次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

12月10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袁某某与小兰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且不知其真实年龄的辩护意见不成立,经查,袁某某从QQ以及聊天中了解到小兰系在校初中一年级学生后,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客观事实存在,至于双方是否系自愿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实习生 彭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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