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为何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认定书?

吴川市居民李创最近跟交警杠上了:两个月来,他始终无法理解,为什么一起交通事故,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会作出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

吴川交警告诉记者,是上级部门要求更改认定的,他们只能先执行,再存疑。

两份认定结论迥异

李创告诉记者,2020年7月21日,吴川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地农民李银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与他的侄子李康煜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银弟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当日,交警到现场勘查后,在今年8月21日作出认定:李银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驾车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李康煜驾车在夜间行驶,不降低行驶速度,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李银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康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定报告中的事故车辆

然而,两个月后,在湛江市交警支队的要求下,吴川市交警大队出具了第二份结论截然不同的事故认定书:李康煜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李银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李康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银弟在事故中无责任。

记者注意到,两份事故认定书,不但事故的认定结论截然不同,连事故现场勘查的一些细节,叙述上也发生重大改变:在对道路交通环境基本情况描述中,前一份认定书是这样表述的:“现场位于吴川市振文镇独竹村路段,水泥路面,路面完好,路宽13.6M,双向四车道,单向两车道,道路中心双实线分隔,设有标志、标线。案发时道路两侧没有路灯,视线较差,路面干燥”;后一份认定书却是:“现场位于X661县道独竹村路段,水泥路面,路面完好,路宽13.6M,机动车道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分隔,设有限速标志牌,最高时速40公里/小时,标线清晰。案发时道路视线较差,路面干燥。”后一份认定书着重突出该路段是县道,并设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路宽“双向四车道”,也变为“机动车道为双向两车道”。

李创认为,这样的描述,目的就是将事故定性为李康煜驾驶的机动车严重超速所致。他向记者出示了吴川当地媒体报道,“旧X661县道振文镇水口渡桥头至振文镇下埇广南加油站路段全长9公里,于2019年8月开始施工,工期为8个月,两边加宽各增加一车道。道路宽13.6米,双向四车道、中间双黄实线分隔。单向两车道,中间白色实线分隔。并于2020年5月6日前已开放投入使用。”吴川交通管理局通告也都证明, X661 县道(振文镇水口渡桥头起至下埇广南加油站止共9公里)经过改造后已升级为省道S544的一部分。他告诉记者,以上事实表明:后一份事故认定书将该路段称为县道X661是错误的,应为省道S544才正确;后一份认定书称该路段“设有限速标志牌,最高时速40公里/小时”,纯属编造,现场根本没有这个限速标志牌。

吴川交警:下级必须执行上级指示

吴川交警为什么会对同一事故出具两份完全不同的认定书?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交警在核查现场后依法对事故车辆作了检测,也请“广东中鼎司法中心”作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摩托车车主应负主要责任。但当事人不服,向湛江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市支队复核后认为,吴川交警的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责令重新认定,并且还给了具体的认定意见,即李康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川交警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交警作为纪律部队与法院不同,只能执行上级的指示。市支队下来核查过,说这是双向两车道,另一条白实线外为非机动车道,而且离事故地点约三公里外有40公里限速标志。记者当即随交警大队重返现场,却根本没有看到这个限速牌。反而在离事故现场约800米左右看到的是30公里限速取消的标志,而且事发时是晚上七点多,记者现场模拟行驶时根本看不到标志,导航系统也没有超速提示。

记者在现场只发现有限速取消的标志

吴川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在第一次认定时也认为,这是双向四车道,而且出事点发生在靠左的超车道上,按路权原则,应该直行优先,事故也不是追尾。但是,作为基层,对上级意见只能先执行,再存疑!但这个认定书是经过支队审定的,具体问题只能问支队。

吴川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上述事故发生路段是省道,限速是多少不知道,但肯定不是40。

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谢大队长与韩副大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队技术部门去现场及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重新核查,认为该路段还是县道,当时看到有40公里限速标志,分别在桥头和事故点前面。之所以认定为双向两机动车道,是因为另一条道划了白实线标志,是非机动车道。技术部门认为,鉴定证实,摩托车受撞击力方向是从后往前,因此认定汽车超速导致的全责。受害人在车前被撞,事故责任与没有驾照和头盔无关!他们承认,上级责令下级改正是正常程序,下级必须改正。

这是事故发生的路段

事故当事人李康煜坚称,有关鉴定已显示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违规从同方向的右车道突然转入小车正常行驶的左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因。他质疑,一个未经过培训且未取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懂得交通规则的人,能够驾车上路吗?如果李银弟熟知交通安全法关于变更车道的规定,就不会发生本事故了;李银弟是受伤送院后过了很多天才去世的,如果她按规定佩戴头盔也不会死。他表示,已经向省公安厅申诉,要求重新认定。

【图文记者】项仙君

【作者】 项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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