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怀孕后向男方要打胎钱被杀害 男子被判死缓二年

今年1月,辽宁一45岁男子与歌厅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后,随后女子告知男子她已怀孕,并要求男子出钱打胎。随后,男子将女子杀害后自首。12月2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相识。2020年1月,赵某告知高某某其怀孕并要求出钱打胎。随后高某某驾驶三轮车与赵某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高某某遂起杀人恶念。在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某某用刀和石头伤害赵某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当日13时左右,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称:“赵某在某歌厅做过服务员,两人认识后经常电话联系,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之后她就经常来我家要钱。她给我说怀孕了,她管我要五千块钱。我就说把孩子留着,咱俩搞对象的了,她就不同意,当时就因为这事我俩吵吵起来了,我想她这是逼我,一时来气就想杀死她。我本来是想吓吓她,她一个劲儿的向我要钱,她跟我要钱就是要我的命,要我的命我就要她的命。”
12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高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对该情节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虽是临时起意杀人,但在实施杀人时毫无节制,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故对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不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实习生 彭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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