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昔日“优秀反贪局长”落马!

12月25日
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一则最新通报
据防城港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防城港市纪委监委对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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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王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泄露案件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从中非法获利,涉嫌介绍贿赂犯罪。
王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防城港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勇开除党籍处分;由防城港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王勇简历
王勇,男,1972年10月出生,广西东兴人,壮族,大学学历,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1月参加工作。
2002.12—2006.12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2006.12—2007.04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07.04—2011.11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11.11—2015.06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15.06—2020.12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据悉,从1996年开始,王勇在检察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在这个岗位上做了20多年。王勇曾担任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多年,在任期间,该局曾获得最高检颁发的集体一等奖、全区检察机关先进反贪局等荣誉。
王勇曾因反贪腐表现突出,也获得“全区优秀反贪局长”“全区检察工作先进个人”,三次获市院授予个人“三等功”等荣誉,其工作事迹常见诸报端。
违规索取“好处费”、从事营利活动、
套取危房改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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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批领导干部被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百色市纪委通报2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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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果市马头镇财政所原所长韦吉贵违规索取“好处费”问题。2014年,平果市马头镇古念村那色内屯和下龙甘屯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屯内道路硬化过程中,韦吉贵利用参与这两个项目的验收和财政奖补款拨付工作的便利,向两个屯屯长索取“好处费”共计20000元。2020年9月,韦吉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退缴。
二、那坡县人民防空边防和商务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关志德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9年,关志德在开展贫困户特色产业以奖代补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所联系帮扶的3户贫困户发展产业情况把关不严,导致贫困户有2户通过骗取方式获得养牛奖补资金共15900元,有1户多获得种植产业奖补资金3600元。2020年11月,关志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合山市通报1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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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建合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李田华和原干事吴耀学履职不力问题。2018年1月,合山市建合城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在开展合山市河里镇洛满村古排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导致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安装一体化净水设备,只安装了没有净水功能的隔膜气压罐,致使古排屯群众从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饮用未经过净水器过滤的水源,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李田华作为城投公司分管领导、工程部部长,在古排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中,未严格按照要求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工程安装设备的情况,李田华负领导责任。吴耀学作为城投公司施工现场业主代表,未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职,未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要求安装相关设备,负直接责任。2020年11月,吴耀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田华受到诫勉。(合山市纪委监委)
富川县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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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原负责人王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2016年至2020年8月,王魁连续多次违规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香烟、白酒、红包等礼品礼金,共计价值19400元。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王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利共计89300元。此外,王魁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王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富川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宁明县通报2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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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明县海渊镇什八村村委会副主任农邓烨违规为其家庭成员办理农村低保的问题。2013年,农邓烨担任宁明县海渊镇什八村村委委员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但仍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母亲和孙女三人名义向海渊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补助金,致使三人于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违规领取农村低保金14010元(含补发)。2020年11月,经宁明县海渊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农邓烨党内警告处分。
2.宁明县那楠乡逢留村党总支部书记凌鸿彬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2014年1月,凌鸿彬在任逢留村党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村委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用其父亲的名字向乡政府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并获得2.35万元补助款。2020年6月,经宁明县那楠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凌鸿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宁明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