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昌女童被精神病人砍伤案二审宣判 支持医疗费赔偿13万余元

封面新闻记者 黄晓庆
12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隆昌4岁女童小雨(化名)被患有精神病邻居砍伤案作出二审判决。此前,隆昌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支持小雨父母索赔医药费的主张,认为“社会捐助已弥补”,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此次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女童被砍伤造成十级伤残
一审判决并未支持医疗费主张
据媒体报道,2019年5月5日下午,在隆昌市响石镇一个村庄,小雨在路边玩耍的时候,邻居王某突然发病,手持篾刀将小雨砍成重伤,后经司法鉴定“小雨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当地政府、村民和网友通过不同的方式向小雨进行了捐款和帮助。
小雨出院以后,小雨父母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家人王某、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8万余元。
2020年10月21日,隆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疗费属于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女童方索赔的10万余元医疗费,但支持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酌情支持了交通和住宿费用,以上款项共计72480元。小雨父母不服,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理清两大争议焦点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医疗费主张
11月25日,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医疗费101713.44元是否应当由王某、黄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原告主张王某、黄某赔偿医疗费于法有据。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形下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获得第三方帮助或者救助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综上,王某、黄某辩称应扣减小雨因受伤医治产生的医疗费101713.44元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损失72480元予以认可,因此小雨的损失加上医疗费101713.44 元合计应为174193.44元,扣除王某、黄某已经支付的40200元后,小雨还应获赔133993.44元。
12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由被告方赔偿小雨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3993.4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