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横幅侮辱记者,柳州两名男子被判赔礼道歉并赔钱

柳州一男子不满媒体《南国今报》报道其违建,制作两条带有侮辱性语言的横幅,指使他人将牌匾挂于临街违法建筑上对当事记者进行侮辱。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人向当事记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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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鹅山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赶至现场,将诽谤侮辱记者及老法官大字报拆下。
2017年8月5日,《南国今报》刊发了题为《拆了3次还是“顽强”恢复原状,这处违建“拆不死”?》的报道,主要内容是覃某于2011年在柳州市龙屯路违法搭建一处面积为300多平方米的建筑,该建筑直接封死邻居刘某朝的房屋正门。刘某朝多次投诉,相关部门也曾对违章建筑进行过3次强拆,可过后该建筑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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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今报》此前报道。
该报道见报后,8月8日,覃某制作了写有“失地农民要生存,要活路,《南国今报》记者刘某、王某不经调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抢夺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强征、强拆、失地农民要生存、要活路,拆迁公司无任何征地手续、强征农民土地及房屋无人管?”的两条横幅,并出资200元指使黄某将横幅悬挂在违章建筑的临街门口,对采写稿件的记者王某、记者刘某以及当事人刘某朝进行侮辱诽谤。2018年5月11日,《南国今报》记者王某、刘某及当事人刘某朝以诽谤罪为由,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覃某、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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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鹅山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赶至现场,将诽谤侮辱记者及老法官大字报拆下。
柳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覃某认为原告刘某朝侵占村集体土地,记者王某、刘某不经调查、报道歪曲事实。对此,刘某朝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属。对于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及两位记者是否不经调查歪曲事实报道的问题,被告都应该遵循法律途径,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覃某、黄某在公共场合拉挂横幅,使用侮辱性语言描述刘某为“腐败违法法官”,描述记者王某、刘某“为腐败法官充当走狗”,其行为已经构成对3人的名誉权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两名被告在法庭上继续对3名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被法官先后两次进行警告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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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被告庭上继续诽谤侮辱原告行为进行警告和训诫。
今年12月21日,柳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覃某、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南国今报》上向原告3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两名被告共同赔偿3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元。
此外,2017年8月11日,针对覃某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柳州市公安局鹅山派出所作出对覃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制作悬挂的横幅的行政处罚。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吸引路人眼球围观造成影响,公开造成诽谤侮辱他人行为。”同年9月7日,鹅山派出所基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对黄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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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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