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法院以案说法:警惕“美女”变“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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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有风险,见面需谨慎
12月27日
威远县人民法院
通报一起日前审结的抢劫案
法院以案说法
提醒市民防范网络欺骗
避免上当受骗或遭遇犯罪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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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今年23岁。2020年11月23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陈某犯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通过陌陌、微信社交软件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化名小芳)与被害人倪某聊天,并将倪某诱骗至威远县连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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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时30分,陈某谎称自己是小芳的弟弟,要搭倪某的车回高屋村。21时44分,倪某按照陈某的指引驾车将其送至连界镇高屋村10组一村道旁。
22时许,陈某又谎称钥匙掉了,需搭乘倪某的车回镇上找钥匙。于是,倪某又驾车返回高屋村接陈某,但陈某以要回连界打牌,要跟长辈视频聊天、找猫、吹干衣服等理由一直拖延时间。
直到8月17日凌晨,陈某坐在轿车后排,将手中持有的类似开瓶器的铁制工具伸向倪某准备抢劫财物,二人随即发生搏斗。在此过程中,陈某持铁制工具将倪某刺伤后跳下车。
正当倪某准备开车离开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手机掉在倪某车上,欲打开车门上车拿手机,见此,倪某用甩棍击打驱赶陈某后驾车离开现场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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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威远县公安局连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及酌情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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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晚报
文稿:高 波
编辑:郭菁菁、李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