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132万元!赤水法院审结一起数额巨大电信诈骗案

近日,赤水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田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退赃返还被害人及没收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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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田某甲雇请安某、董某假冒健康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老年被害人打电话,以销售保健品、发放惠民补贴卡、并交纳个得所税、建档费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同意购买后,田某甲将保健品等通过快递公司寄给被害人,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转入田某甲绑定的银行账户中。
以此方式,田某甲等人诈骗谭某等360余名被害人共计132.35307万元,其中转入娄某账户29.10万元,转入田某乙账户103.246874万元,田某甲获利80万余元,安某获利15万余元,董某获利3万余元,田某乙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甲伙同安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诈骗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60余人人民币共计132.353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娄某明知田某甲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田某甲使用,其中赃款转入娄某银行账户29.10万元,数额巨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田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田某甲使用,其中赃款转入田某乙银行账户103.24687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田某甲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安某、董某、娄某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以及退赃和缴纳罚金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赤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