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规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满足这些条件可认定为业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皇 孙慧丽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满足继承、赠与、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等可认定为业主。
《征求意见稿》中还详细明确了业主的认定和义务,业主大会设立条件及有关事项,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相关事项。
在业主的认定上,除了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外,拟规定满足五个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定为业主。
分别是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且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