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800余吨废旧电瓶“土法炼铅”,男子获刑两年半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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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对方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刘某喜将自己从上海违法收购来的800余吨废旧铅酸电瓶转卖至山东一处非法炼铅窝点,造成土壤污染。其销售金额超过1000万元,获利约2.4万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刘某喜撤回上诉,原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的判决现已生效。
将800余吨废旧铅酸电瓶从上海转卖至山东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泗阳人刘某喜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违法收购废旧铅酸电瓶。期间,他明知山东“老王”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但仍多次销售共计800余吨废旧铅酸电瓶运往山东省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非法炼铅窝点用于冶炼还原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获利约人民币2.4万元。
记者从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检验,山东省五莲县中至镇中至村非法炼铅窝点中的废旧电瓶芯、飞灰、铅渣为危险废物,炼铅窝点院内院外土壤样品均已受到铅污染。
据了解,刘某喜曾因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销售,需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分别于2016年9月、2017年4月被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75000元、70000元。
一审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诉后申请撤回
刘某喜主动投案后,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喜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喜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喜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对其实施销售废旧电瓶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刘某喜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盱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刘某喜不服提出上诉,但在南京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
南京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某喜污染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喜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了准许的刘某喜撤回上诉终审裁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