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松防公告(44号)

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需要履行的义务

凡从境外(含市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名称、数量、批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承运企业名称、运输车辆号牌、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到货后,要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全面消毒、核酸检测和环境消杀。检测结果合格(阴性),方可销售使用。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简称“三证一码”)。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一律不得购进。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含批发和零售)台账,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吉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2021年1月15日后上线)。

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储存、专区(柜)销售。严格执行“四个不得”,没有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消毒措施;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做好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2.对未按要求进行防控的,公安机关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本《公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ー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已、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3.全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冷链食品报备联系人

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董相材 15143899966

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 凯 13351555677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郭胤麟 18242067750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天琪 18645808600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江分局 路敬原 13904381319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南分局 赵 旭 17684351383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姚洪爽 15944816876

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9日

来源:松原发布

编辑:戴新华

审核:姚晓东 由海梅

监制: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