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极端严寒天气做好劳动保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立慧 通讯员 何登香

近日,受寒潮影响,东营市出现剧烈降温和大风。此次寒潮天气过程降温剧烈、气温低、风力大、持续时间长,将出现较严重的冻害。为切实做好极端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极端严寒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东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做好极端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极端严寒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认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东营市人社局就有关事项进行了通知。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极端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极端严寒天气下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用人单位因极端严寒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四、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在严寒天气期间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者工作岗位,并遵守相应制度规定。

五、劳动者确因极端严寒天气影响不能按时到岗到位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无故迟到、缺勤处理。

六、建筑施工领域,要突出抓好防冻、防风、防火、防滑、防高处坠落等措施落实,严禁恶劣天气下各类室外、露天施工作业。

七、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受天气影响无法正常作业的,不得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加班时长限制,但要尽可能保障好职工身心健康:(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十、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降低工伤风险。

监督举报电话

1 东营市劳动监察支队 6378715

2 东营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 8212520

3 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659319

4 垦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2563166

5 广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41664

6 利津县 5629296

7 东营开发区 8325122

8 东营港开发区 8019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