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违规发放?一纸检察建议“叫停”+“止损”

日前,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扎实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调研,针对突出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追回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4.6万余元,切实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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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17年以来,辖区内因刑事犯罪被宣告缓刑的97名社区矫正人员中,赵某某等11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基本养老金不该调整而调整,涉及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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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相关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情况进行系统排查,积极整改,追回了全部损失。
办案人员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缺少服刑人员信息收集渠道,相关部门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无法及时获取信息,存在养老保险待遇处置滞后、发放后追回难等问题。下一步,平山区检察院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配合的市域信息共享平台和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确保民生基金安全。
【法规速递】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明确指出: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二)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此外,在2003年7月7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针对上述函件进行补充说明:
(一)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
编辑:李飞审核:王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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