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南雄一男子从阳台将酒瓶扔向公共道路,获刑三年半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通讯员 钟州琼

1月12日记者从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南雄法院日前成功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赖某某(化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了解,2020年7月某日凌晨,赖某某因心情不好,饮酒后在自身居住的出租屋阳台上,将十多个啤酒瓶扔向公共道路,酒瓶玻璃碎片大面积散落在公共道路上,导致路口交通受阻,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汽车也不幸被抛掷的啤酒瓶砸坏。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的家属分别一次性赔偿车主刘某某(化名)和钟某某(化名)损失,赖某某家属与两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两被害人对赖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法院对赖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处抛掷酒瓶至公共道路,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同时认为,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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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龚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