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与他人在自己车内吸毒,男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笔者从阳春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宗容留他人吸毒案,吸毒场所不是住处,而是被告人的小汽车内。法院以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于去年3月、4月期间,4次与吸毒人员冯某、严某在其驾驶的黑色小汽车内吸食购买回来的毒品氯胺酮(K粉)。2020年5月23日,黄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仅是被告人黄某多次在自己的车里与另外两名吸毒人员一起吸毒,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的规定,既包括相对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暂时取得管理权和支配权的空间,如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车、船等交通工具。此案再次提醒社会各界人士,要坚决抵制毒品、远离毒品,勇于制止在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对相关不法行为要及时报警。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李晓 王湛
【作者】 张俊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