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冬春季节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从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 2021年5月15日止为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十大禁令”:

(一) 严禁在林区吸烟生火;

(二) 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 严禁在林区生火取暖、野炊;

(四) 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放孔明灯;

(五) 严禁在林区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等;

(六) 严禁在林区焚烧杂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玩火;

(八) 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和烧牧场;

(九)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十) 严禁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危险行为。

四、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县林业、 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或授权单位,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个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从严追责问责。

七、此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