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载致人死亡,龙井市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1月13日,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对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拟作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议,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概述了对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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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女,66岁,住龙井市老头沟镇。2019年12月26日10时24分许,闫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无偿搭载被害人徐某某去老头沟镇中心医院就医,沿老头沟镇亚麻厂桥胡同由北向南行驶至烽火路右转弯时车辆侧翻,乘坐人徐某某倒地后,头部被沿烽火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吉H*****号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碾轧,造成受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闫某某出于好意连续三天无偿搭载生病的徐某某去医院,而且两人系好邻居、好朋友,在平日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发生车祸后闫某某精神上也造成了很大的打击。根据《民法典》提倡的“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本院认为在刑罚上应当对闫某某减轻处罚,在民事赔偿上也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因此,在办案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家属在检察院就赔偿内容和谅解问题达成协议。综合以上因素承办检察官建议对闫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在征询意见环节,与会代表逐一发言,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均无意见。
举办听证会,公开审查案件,既是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办案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举措。
龙井市检察院将进一步提升办案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的规定》,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审查案件,确保检察权阳光运作。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鹏宇 实习生 何艳 编辑: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