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准备照相时 黑龙江一男子用准备好的尖刀捅伤其妻获刑12年

去年8月,黑龙江一对夫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正在照相馆照相时,男子陶某某用事前准备好的尖刀捅向妻子丛某某,后来丛某某的弟弟前来制止。经鉴定,丛某某被捅致心包破裂、肺破裂及失血性休克。近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16万余元。
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妻子丛某某来到宁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二人在民政局对面的照相馆准备照相时,被告人陶某某使用事前准备好的尖刀捅被害人丛某某(女,44岁)的胸部及腿部数刀,随后丛某某的弟弟丛某龙前来制止,并将刀从陶某某手中抢下。经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丛某某心包破裂、肺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均属重伤二级;左面部、左眼部及双膝部损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陶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丛某某因被告人陶某某对其造成的伤害,于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丛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在宁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丛某某锐器伤致胸部穿透伤,右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心包裂伤,开放性心包积血;右肺裂伤,胸廓内动脉断裂;肋软骨骨折;双膝开放性伤口;左膝骨外侧肌部分断裂。治疗中行肺修补术,伤残等级评定十级。治疗终结后,目前查体遗有左膝关节被动屈曲功能受限,功能丧失29%,伤残等级评定十级。2.误工期限为120日,伤后需一人护理60日,营养期限60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陶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法律规定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丛某某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答辩和质证意见,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丛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如下:医药费49710.82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74268元、护理费1074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000元,以上共计167719.4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尖刀一把、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陶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丛某某经济损失167719.42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 实习生 李天予)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Qnews
有线索请私信或发邮件(shehui@ynet.com)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北京青年报独家所有,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