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协助转移赃款 男子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15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1月14日消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却为了报酬,使用本人银行卡予以协助转移。贪图小利,法必严惩。近日,南谯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0年6月,李某桦联系陈某航(另案处理)找工作,陈某航便介绍李某桦帮忙取现犯罪所得赃款,并答应给其一天1000元的“好处费”。心动的李某桦便提供其名下微信、支付宝及四张银行卡。

同年,7月2日,林某接到熟人“张总”手机来电,对方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款2万元,林某遂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李某桦的银行卡号转账2万元。当日,上家马仔(身份尚未查实)将该笔款项通过李某桦所使用微信充值至微信零钱,再通过微信分两笔提现至户名为李某桦的银行卡内。钱款到账后,李某桦明知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在ATM机上将钱分两笔取出交给上家马仔。按此方式,任某、赵某先后被骗向“熟人”转账,李某桦于当日共计代为取款9万元。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桦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取现予以协助转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