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一女的被公诉并判刑!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5时许,董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以被害人牟某某殴打其母亲马某某为由,到临洮县**镇**村**社**号牟某某家中理论。在牟某某家房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和牟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推搡致被害人牟某某倒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对被害人牟某某进行踢打,致牟某某受伤。经鉴定,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庄**号。
2.侦查卷1册,证据目录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承诺书》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责任编辑:任天磊 主编:任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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