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点火抽烟被罚!四川荣县严查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封面新闻记者 邓丹

1月1日,四川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布《自贡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明确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并划定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为严防森林火灾,荣县公安局反复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执法工作。就在1月14日,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严查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这两起案件也是《自贡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颁布以来,自贡市公安机关首次依法严查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自贡市广泛宣传“森林防火令”的情况下,仍有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违规用火。当前,正值自贡市公安机关开展“访民意察社情化事端保安宁”专项行动,14日,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巡查中,分别在荣县铁厂镇一林区伐木迹地查获1名伐木工人违规野外用火,在东兴镇吕仙村一林区基建工地查获2名工人违规野外用火,均予以治安处罚。

1月14日上午,童某某(男,53岁,荣县铁厂镇人)在铁厂镇一林区伐木间隙,在明知是林区,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无视“森林防火令”,使用明火点烟抽吸,被荣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巡查民警当场查获。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童某某及时认识错误,深刻悔改。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两百元的处罚。

同日上午,颜某某(男,57岁、荣县东兴镇人)、段某某(男,49岁、威远县镇西镇人)两人在荣县东兴镇吕仙村一林区在建工地边吸烟边施工,明知自己身处林区,毫无森林防火意识,被荣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巡查民警当场查获,两人均及时认识错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分别对颜某某、段某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对此,公安机关提醒:将严厉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