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购买2.5万只口罩 付了款卖方不发货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要还钱

2020年,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口罩作为防疫重要医疗物资,成为了人们争抢的资源。2020年11月,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口罩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

2.5万只口罩支付货款8.25万元

金某称,2020年2月,他通过微信群认识了被告王某,向王某订购了25000只口罩,并支付货款82500元,约定最迟2月14日交货。合同达成后,王某却以货物被截留为由,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

2月17日,金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4月11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金某和王某签订《关于金某货款退款协议》,约定王某分期向金某退回货款。然而,王某在退还了部分货款后竟拒绝继续退款,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退还金某剩余货款47000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235元。

庭审中,原告金某陈述,购买口罩是为家人和亲戚朋友防护所用。金某自认,退款协议签订前后,只收到王某35000余元退款。被告王某对原告金某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法院不支持资金占有费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买卖交易标的物口罩的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证据显示,交易双方是自然人的原、被告,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出卖交易标的物口罩的合法性,原告虽自认购买口罩的用途为家人和亲戚朋友防护用,但其购买25000只口罩已超出个人及家庭的正常合理需求。口罩为抗击新冠疫情的战略物资,金某囤积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冠疫情时期不得私自囤积、倒卖疫情物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被告非法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经查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款项82500元,被告王某未向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王某退款3558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还应返还原告非法所得款项46920元。

此外,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有费的诉讼请求,因合同无效,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疫情期间私囤口罩属违法

该案件中原、被告两人在疫情期间囤积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冠疫情时期不得私自囤积、倒卖疫情物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两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龙律师介绍,新冠疫情时期私自囤积、倒卖疫情物资可能触及的行政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他的行为及违法所得数额已符合《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张云龙律师说。

此外,张云龙律师介绍,在疫情期间私自囤积口罩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家关于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延期利益受损也是因为其先行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囤积口罩,其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受损的利益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张云龙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