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车辆“带病”上路,突然爆胎侧翻丨覆车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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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下午17时许,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一辆货车突然发生爆胎,撞上高速路护栏后侧翻,所幸无人员伤亡。民警督促驾驶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
民警调查发现,龙某驾驶的货车左后轮毂破裂,属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
车辆行至事发路段时,左后轮毂突然破裂,导致左后两轮胎与车体脱离,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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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龙某驾驶车辆出发前没有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疏于日常保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后,民警认定驾驶员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法规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4条第1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贵州交警提示:
驾车上路前,驾驶员要仔细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拒绝开“病车”上路!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立即开启双闪警示灯,在车辆后方150米外摆放安全警示标志。谨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知识链接
“机件”与“安全设施”应当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机件”包括整车、发动机和驱动电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含反光标识),行驶系,传动系、安全防护装置、车身等,均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等技术标准之规定。
“安全设施”可理解为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险情时,能避免或者减小生命财产损失的安全装置,包括汽车安全带、间接视野装置(后视镜、内视镜、外视镜、前视镜、辅助后视镜)、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急出口、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急出口(或应急控制器)标志、燃料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气体燃料安全防护专用装置、防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装置、货车 专项作业车 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客车灭火装置、防炫目装置、反光背心、三角警告牌、停车楔、除雾霜装置等。
审核/张晓锐 编辑/卡卡
来源/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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