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因怨恨其婚外情人与其分手 强奸情人未遂被判2年

2020年8月,广东仁化县一39岁男子因对已分手近一年的婚外情人心生怨恨,赴情人工作的工厂门口将其带走并强奸未遂。2021年1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明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某明虽已婚,但仍与被害人朱某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被害人朱某某赔偿了魏某明两万元分手费,两人立下字据分手,但魏某明仍对朱某某心存怨恨。2020年8月,魏某明前去找朱某某理论,朱某某劝告魏某明不要再来骚扰她。当天16时许,被告人魏某明约上另一人黄某,再次找朱某某理论。魏某明指使黄某打了一下朱某某后脑。当地的工作人员上前劝阻,黄某提出来到门口把事情说清楚,朱某某在魏某明拉扯下出到门口。魏某明与朱某某争吵时,魏某明让黄某先离开。黄某离开后,魏某明将朱某某抱拉至一杂草堆处,欲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朱某某挣扎反抗,魏某明最终未能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魏某明提出要带朱某某去开房,遭朱某某拒绝。期间,公安机关接警后,有工作人员、朱某某家属在案发现场找到朱某某、魏某明。民警当场将魏某明带回派出所调查。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某明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明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魏某明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但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明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实习生 彭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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