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线上追薪 河南高院通报10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1月15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98万件,为1.9万多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75亿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25件,涉案人数123人。当天,河南省高院还对外通报了10起涉农民工维权的典型案例。

1.借用工程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魏某借用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建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济源某小区1号楼、5号楼工程劳务,邓某等人为魏某提供劳务。

2019年1月魏某等人出具工资结算单,载明欠邓某等人工资款。邓某等人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判决被告魏某、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某等人劳务费。

【典型意义】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魏某作为实际承包人,给邓某等人出具结算单,应当向邓某等人支付劳务剩余工资。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魏某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负有先行清偿劳务人员劳务报酬的义务,其在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追偿。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允许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该判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有力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违法分包拖欠五十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河南国安某公司承包了汝阳县某公租房工程后,与王某签订《经济承包管理协议》,约定将公租房工程委托王某全面承包管理,王某向河南国安某公司缴纳管理费。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汝阳某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劳务,汝阳某公司实际没有组织人员到案涉工程施工。

后王某将工程交郭某施工,郭某又安排常某负责钢筋工班组、瓦工班组和木工班组施工,李某负责水电工班组施工。工资发放办法为各班组长计算劳务人员工资,郭某将工资交给常某,再交各班组长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付某等11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常某等14原告从事瓦工作业,高某等15原告从事木工作业,叶某等10原告从事钢筋工作业。

工程完工后,经清算,欠付某等11原告工资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工资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工资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工资123390元。50名农民工以王某、河南国安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某等11原告劳动报酬共计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劳动报酬共计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3390元;河南国安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通过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分包事实的现象较为常见,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

本案案涉工程总承包企业河南某国安公司中标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又将工程交由郭某施工,为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由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汝阳某公司既未雇用农民工,也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实际施工的自然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依法惩治违法用工和欠薪等违法行为,对于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制止欠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3.疫情期间线上追讨农民工欠薪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原告李某某等12人在被告唐某某承包的某工地务工,工资按200元/日支付,工程完工后统计工资共计 1.84万元。唐某某为李某某等12人打下欠条。后经催要无果,2020年1月9日,李某某等12人一纸诉状将唐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正值疫情期间,承办法官遂与唐某某所在村委联系,请村委帮忙留意唐某某的下落。春节前唐某某返还家中,村委立即劝说唐某某与法官取得了联系。为了李某某等12人能够尽快拿到工资,案件定于2月3日疫情期间网上开庭。

法官通过网络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唐某某认可欠李某某等12人工资款的事实,但主张因疫情期间未能出外打工,收入减少,希望能给予一定合理期限支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付清拖欠李某某等12人工资款1.8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涉案人员较多,又处于疫情中,若不妥善、及时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法官对涉农案件在穷尽送达手段后仍不放弃,在村委帮助下,及时联系上春节回家的被告,并尽快开庭。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开庭、网上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为12名农民工解决了追索劳动报酬的忧心事,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小额诉讼高效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李某某到焦作市温县某工地打工,2020年1月31日,劳务承包人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某工资6120元,后经多次催要,刘某某仍不支付工资,李某某诉至法院。延津县法院魏邱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某某工资款6120元。

【典型意义】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院坚持“四快三优先”原则,“快”字当头,本案人民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线上立案高效审判异地农民工欠薪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1日,原告程某在被告高某工地上打工。高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程某工钱及代买小材料(洋钉、胶带、扎丝)共计7900元。后原告程某找被告高某催要欠款未果,通过网上立案诉至法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太康县法院立即将该案件纳入农民工欠薪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工程在太康县,原被告均在外地,往来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多有不便。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联系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高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程某劳务费及材料费共计79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工地在太康县,原被告均是外地人,原告网上立案后,案件立即进入农民工欠薪案件快速通道。法官多方电话联系,向被告释明本案依法进入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释明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后,快速审结。该案充分体现了依法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机制。

6.59名农民工当庭拿到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告章某某承包了鄂豫边界某村的1000亩耕地用于种植艾草。2019年3月,章某某雇用周某等59人对艾草地进行锄草,约定按亩支付劳务报酬。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章某某一直未支付劳务款。经多次讨要无果,2020年周某等59人将章某某、高某某等诉至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立即开启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及时为周某等59人联系法律援助,取得政府支持,稳定农民工情绪,力争快速、有效化解纠纷。本案的难点在于,周某等59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据,59人锄草的工时和薪资均由被告高某某记录掌握。高某某因担心对己不利,存在顾虑不肯配合。

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高某某,耐心沟通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步打开了高某某的心结,将其掌握的工时薪资证据固定下来,为案件审理找到了突破点。承办法官立足证据,释法析理,告知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章某某意识到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严重后果,并当庭兑付59名锄草工人的劳务款。

【典型意义】本案涉农民工人数多,关系到农民工权益保护,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邓州市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立即为59名农民工开启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及时联系法律援助,并与镇政府沟通相关情况,安抚农民工情绪。在59名农民工诉讼能力低且缺乏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官用心固定欠薪证据,立足欠薪事实证据,法律释明,最终使章某某转变态度,当场兑付了拖欠的劳务款,有力维护了5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7.农民工拿不到欠条原件的维权诉讼案

【基本案情】周某、梁某、高某原在刘某承包的某小区15号、16号楼干砌墙工作。2019年6月19日,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拖欠劳务款1.74万元,刘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周某、梁某、高某剩余工资1.74万元,工地交工后,10月15日结清。该保证书原件由刘某保管。后周某、梁某、高某催要拖欠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纳入农民工欠薪维权快速通道。

在被告刘某不配合、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周某、梁某、高某提供的刘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拖欠工资款1.74万元的事实,依法及时判决刘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梁某、高某工资款1.7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突出的难题,即农民工没有包工头提供的直接证据或证据原件,加重了维权难度。周某、梁某、高某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拒不出具欠据,出具了保证书也不将原件交给农民工。

为查清事实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其拒不配合,两次组织庭审刘某均未到庭。在保证书复印件的基础上,周某、梁某、高某又收集并提供了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其他证据,与保证书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至此,承办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刘某时,其终于认可了诉争事实。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8、接受劳务主体不明的农民工讨薪维权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找来王某等7人,在座花窑组四坪地干锄草工作。2018年7月1日,张某某向王某出具《证明》:兹证明座花窑组王某等人在刘某某承包花椒地锄草28.5个工,共计工资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80元)由刘某某协调支付。但是张某某、刘某某互相推脱未支付劳务费。王某等7人不清楚张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关系,于是以张某某、刘某某、某花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

本案焦点问题是7名原告与谁形成劳务关系。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花椒地是由张某某、刘某某等多个村民组成的合作社进行种植经营。张某某认为是其替刘某某委托请的7名农民工,但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刘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当事人均不能证明某花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雇佣劳务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7人受张某某指派至座花窑组四坪地干锄草工作,由张某某具体管理,工资明细清楚,应当由张某某支付7名农民工劳务报酬。该案二审期间达成调解,被告已积极履行了支付农民部分工资报酬的义务。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合作形式蓬勃发展,在收苹果、收花椒、干农活等农业合作活动过程中,因未能及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而起诉的涉农民工案件增多。虽然该类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这些农民工往往文化知识较少,举证能力较弱,很难厘清劳务关系,维权艰难。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法官了解农村农业经济合作的特点、形式、规模,同时熟练掌握举证规则,及时进行法律释明,依法认定提供劳务的主体、受益者以及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9.农民工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齐某等五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在约定时间支付齐某等五人劳务工资18万余元。

根据齐某等五人申请,新郑市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齐某等五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始终不配合执行,故意拖延履行时间。

执行干警在确认该公司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后,依法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变被动应付为积极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内容,故意拖延履行偿付义务行为明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及时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市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适时适用预处罚制度,化被执行人“被动”敷衍为“主动”履行,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0.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胡某某在民权县某小区工地承建7#、8#、9#、10#楼二次结构工程。其间,发包方足额向胡某某发放工程款,但胡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先后共拖欠袁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472806.8元。

在民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胡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胡某某拒不支付并逃匿。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期支付工人工资472806.8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足额收到工程款后,仍然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严惩。

但鉴于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理。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了该案,通过该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