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不赢的轮胎厂,经销商赔钱四百万

导读:被告方仓储合作公司因一批配套轮胎的赔付问题,最终,该轮胎企业打赢了官司,仓储服务商判赔近四百万元。

近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与轮胎有关案件,该案涉及原告方某轮胎企业与被告方仓储合作公司之间因一批配套轮胎的赔付问题,最终,该轮胎企业打赢了官司,仓储服务商判赔近四百万元。

轮胎厂违约 仓储公司成被告

原告某轮胎企业与被告包头市宝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诉诸法庭,该轮胎企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轮胎4327套,如果不能返还,则按照销售价格赔偿原告损失5202627.45元。

而被告宝璘公司辩称,在与该轮胎企业仓储服务合作期间,2016年开始供给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轮胎在所销售的车辆上出现大面积质量问题,北奔公司要求该轮胎企业退出其供应体系,当时北奔公司向宝璘公司仓库退回了一万多条有质量问题不能够使用的轮胎,当时宝璘公司一方面要求将轮胎退回轮胎企业,一方面协调北奔公司将质量胎更换继续使用该公司轮胎。

由于该轮胎企业的轮胎质量问题,还拖欠仓储费用。同时,在合同期内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协议,单方终止合同,造成亏损严重。

私自抵账 被判赔款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原来库存轮胎为4928套。之后因配套业务服务费纠纷,这批轮胎被搁置期间,大部分通过顶账等方式出库给第三方,一部分理赔全国各地质量胎;以上共出3962套。

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为仓储合同纠纷,被告作为保管方,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宝璘公司私自将保管的轮胎抵账、理赔给第三方无任何事实依据,且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和认可,其应当折价赔偿。原告轮胎企业主张按照销售价格赔偿,因该轮胎已存放两年以上,应当按照其2018年TBR滞销胎销售处理申请评审表中的方案折价18%,赔偿价款为3904898.91元。

以上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去年7月份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但作为被告的宝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草率 官司打输

上述案件中,宝璘公司在轮胎公司批量质量问题被汽车厂停供,并且物流合同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本来是受害方;但却成为被告,并且两审败诉,被判赔偿近四百万元。

许多汽车主机厂与供应商合作期间,会与第三方的物流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同,仓储公司负责轮胎厂供货轮胎的储存与上线发运,相当于轮胎厂的经销服务商。这是主机厂原配业务的基本模式。

具体本案中,宝璘公司作为一个经销服务商,相对于轮胎厂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审理法院又在轮胎厂所在地,占尽优势。宝璘公司满腹委屈,最终败诉,两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一点,是轮胎厂虽然有违约在先,但作为保管方,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私自将保管的轮胎抵账、理赔给第三方无任何事实依据,且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和认可,对轮胎仓储费有争议也不能据此行使留置权,只能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