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鼓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行差异化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精神,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消化商品房库存,调控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充分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难问题,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助推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中心城区的综合承载、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旧城和新区协调发展,不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合理控调房地产供需矛盾,力争用三年时间,把县城的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到合理数量,有效保障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为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购房优惠政策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按照规范制定)的商品住房。

为鼓励购买县城普通存量商品房,凡在县城购买存量普通商品房的给予差异化补助。

(一)购房补助对象及范围

1、享受购房补助对象:

(1)户籍在我县的农民;

(2)聘任的医护、特岗教师、代课教师、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等人员;

(3)新市民(原籍不在我县,因工作或上学等原因到此地定居且在本县居住满三年以上);

(4)城乡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

2、以下人员不得享受补助:

(1)已享受危旧房改造、住房清零、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等3万元及以上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的家庭;

(2)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式干部职工家庭;

(3)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为依据,根据实际核查情况为准);

(4)有互助社逾期贷款未还、5万元以上逾期贷款(贴息贷款、商业性贷款)或不良征信记录的家庭。

(二)身份界定

购房者凭居民户口本登记详细地址确认。凡属我县的医护人员、特岗教师、代课教师、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等人员,由县卫健、教科、人社、组织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三)享受购房补助的时间界限、补助标准及其他优惠政策

1、时间界限:

购房日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之间的,可按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2、补助标准:

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家庭,分年度实行差异化补助,每户补助5万元(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进行计算,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补助2万元,第三年补助1万元)。

3、其他优惠政策:

(1)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家庭的子女可按居住地就近入学,并享受居住地同等教育优惠政策。

(2)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后,县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与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后,进驻人口缴纳的养老保险可纳入居住地城镇养老体系,统筹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方便人口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同等纳入居住地,就医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切实落实公共服务全覆盖。

(4)大力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对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新入住农民,可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关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强化产业就业支撑,帮助进驻人口尽快解决稳定发展问题,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社区。

(四)购房面积与购房时间确认

享受购房补助的面积,按照备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所明确面积为准。购房时间以购房交款日期、《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日期和《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办结日期均符合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时间段的,方可认定。购房补助受理时间按购房合同备案相关规定,最晚受理期限不超过2021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本人持下列资料到县住建局申请购房补助。

(1)《和政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2)县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

(3)购房交款票据;

(4)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

(5)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并且需本人签订承诺书,上述相关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县住建局房产办按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发放:《和政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经审核的《审核表》,《审核表》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小区名称、位置、购房时间、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

4、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补助对象本人持经审核的《审核表》和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款抵顶结算手续。

四、严格把关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助或恶意骗取补助的,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除追回政府补助外,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取消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并记入个人诚信系统档案。

2、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或套取购房补助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具体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补助资金被虚报、套取、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

3、享受购房补助的,其备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对于撤销备案合同的,必须首先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购房人将此购房补助政策实施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退房后重新购房的,不享受此次购房补助。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州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编辑:陈学萍

编审:樊 宝

监制:虎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