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消防安全责任重大

火灾事故
2020年11月11日04时21分,广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南门社新街1号第33、35号仓库发生火灾,出动支队特勤、天河大队12台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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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到场破门进入出水将明火扑灭,并搜救出一名被困者。经现场120医务人员诊断这名男子已无生命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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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主要燃烧物为挖掘机密封圈配件等,火灾波及了东西两侧仓库,直接财产损失大约133.2万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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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
根据视频监控,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04时21分许。
起火部位认定: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南门社新街1号第33、35号仓库东档口 2号电动自行车位置。
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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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大于天,警钟长鸣不放松!
要牢记这场火灾
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火灾教训
1
事故建筑违建影响救援
事故建筑权属人违规将原有建筑进行扩建改造,导致建筑南侧与旁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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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起火仓库管理人胡伟佳违反相关规定,在仓库内搭建房间供员工住宿使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任何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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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堆放大量易燃物质
起火仓库内各个空间均堆放大量易燃纸箱等杂物,燃点低、密度大、堆垛高,起火后能迅速进入猛烈燃烧阶段,烟热浓度大,能见度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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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逃生通道和出口少
仓库唯一出入口是北侧的卷闸门,远离死者房间。火灾发生时,卷闸门已经下拉上锁,通往卷闸门方向的通道堆放有大量易燃纸箱货物及两辆电动自行车,加上仓库内四周均无设置逃生窗户和自然排烟口,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聚集,无法及时排出,逃生通道被堵,人员无法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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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消防产品配备不齐
经查这一建筑仅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起火仓库内无任何供人员逃生和自救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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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村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
珠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实,网格员配备和分工不明确,对起火建筑周边(南门社新街)未开展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和定期消防宣传,对事故建筑的房屋租赁未进行备案,对起火仓库长期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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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建议
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一定要意识到责任重于泰山
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以免害人害己
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此次火灾事故相关处理
依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等法律法规,经天河区政府授权,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天河区珠村南门社新街“11·11”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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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1人)
胡某,天河区珠村南门社新街 1 号第 33、35 号仓库管理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仓库内搭建房间供员工住宿使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任何分隔,对住宿与储存经营使用场所消防安全疏于管理,未开展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营管理的仓库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爆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造成1名员工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这起失火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珠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1人)
潘某,天河区珠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社长,中共党员,负责第六经济社全面工作。作为起火建筑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者未认真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建筑违规加建行为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一个个因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造成的火灾事故
让人触目惊心,心有余悸!
血一般的教训警示我们:
提升安全意识,做好防范工作!
近期为强化警示教育,广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四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其中通报了越秀区人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冯杏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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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人民街辖区大新路福元街2号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经查,街道综治办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知识教育不到位,落实“三清一查”工作不力,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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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街道综治办主任冯杏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12月,冯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火灾猛于虎
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幸福平安
请人人都保持警惕性
使得火灾隐患无处藏身
让幸福平安常伴你我
编辑:小L
来源:广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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