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梅州兴宁一村民野外用火致森林火灾

当前,天气持续天晴,气候干燥,是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切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兴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但仍有少数群众山林防火意识淡薄,触碰法律“红线”。
1月12日,兴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警后,快速出警,抓获一名因违规野外用火酿成森林火灾的嫌疑人李某(男,64岁),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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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晚上,兴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石马镇宫前村发生一宗山火。经查,山火是雇主邹某雇请失火嫌疑人李某到石马镇宫前村凌塘凹“旱坑门口”挖坑打穴和烧碎草积肥所致,后在镇村干部、消防员等人的全力扑救下,这场山火才被及时扑灭。民警迅速出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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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山火的过火面积为125.1亩,其中林地面积占80亩。李某虽已年逾六旬,但由于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面对这场因违规野外用火酿成的森林火灾,李某懊悔不已:“以后会吸取教训,不能在野外用火,现在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大家也有警戒作用,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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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火灾事件多发季节,公安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及相关生产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一旦造成事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孙达明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