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为打猎改装射钉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两年半

在网上购买射钉枪,然后回家后进行了非法改装,之后将改装后的射钉枪用来打猎。不料这种行为却触犯了刑法。近日,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就该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获刑两年半。

网上买配件 自己制造枪支

去年2月,47岁青川县人王某周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300发射钉弹及一根枪管,收到货后,王某周在青川县茶坝乡青岭村燕子组家中,使用电焊机将钢管焊在射钉枪枪管前,对枪口进行加长,将射钉枪改造为可以直接击发的枪支,并在该射钉枪上安装了肩带,后王某周使用该枪支打了两次鸟。

8月27日,公安机关对青川县辖区内涉枪线索开展核查,在对王某周进行核实时,王某周主动上缴改造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233发、钢珠5000克,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物品。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周改装后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当日,王某周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上缴改造的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王某周于2020年8月31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依法被公诉 一审获刑两年半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遂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周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庭审中,王某周对检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枪支及配件、射钉弹、弹珠、电焊机予以没收并销毁。

接到判决后,王某周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记者:文煜凌

编辑:孙红玲

校对:赵娜

值班编委:程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