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白湖:两个抢劫犯是否该假释?全省刑执案首个听证会有“意思”

▲听证会现场

1月12日,在安徽省白湖检察院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上,抢劫罪犯张某某经听证被同意假释,而另一抢劫罪犯任某某的假释却被否决,检察机关听证活动引发关注。据悉,这是白湖检察院近年来首次开展听证工作,也是全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首场听证会。

这场听证会源于元旦过后白湖检察院受理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移送的2021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据介绍,抢劫罪犯任某某系河南淮阳人,2016年潜至肥西县,准备长刀、电棍、胶带、面具等作案工具,于深夜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现场使用暴力实施抢劫。被抓获后,任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被监狱提请假释。另一抢劫罪犯张某某系淮北市人,为要回邻居也是被害人欠他的54元钱,蒙面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抢走现金120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监狱对张某某也提请假释。

▲听证员由一名司法所所长、一名职业律师和一名人民调解员担任。

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储贻灿认为罪犯任某某、张某某是否可以适用假释存在争议,经白湖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该两起假释案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白湖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贤武担任主持人,从前期建立的由29人组成的听证员库中分别选取一名司法所所长、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并在听证三日前发布了听证会公告。鉴于疫情防控需要,两名罪犯通过狱内视频连线方式参加听证,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员在现场听证。

▲听证会现场通过狱内视频连线方式。

三名听证员分别对两名罪犯就原犯罪事实、改造表现、家庭状况和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等情况进行提问,经评议一致认为,罪犯任某某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固定职业,流窜作案,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再犯罪风险高,社区评估意见不具有真实性,不适合适用假释;罪犯张某某犯罪系邻里纠纷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孩子读初中需要抚养,母亲因病需要照料,可以适用假释。主持人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

“2020年9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但是,《规定》在听证案件范围中并没有将减刑、假释案件列入必须听证的范围。白湖检察院根据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需要,探索开展了对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工作,这是白湖检察院根据安徽省检察院的总体部署,探索开展的一项办案制度创新。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促进矛盾化解,提升司法公信。”白湖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贤武如是说。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吴贻伙

来源丨白湖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图丨储贻灿、刘璐

编辑丨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