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污染源普查情况如何?通报来了

11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情况。本次普查形成了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统一数据库,初步形成了污染源分布“一张图”。清远市通过普查为下一步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摸清了家底,指明了方向。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情况。赫鹏翀 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大背景下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对全面摸清建设美丽清远生态环境底数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2017年10月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18个市有关单位组成的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于2017-2019年组织开展了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1400多名普查人员历时三年,圆满完成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入户调查、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汇总分析、成果总结等各项普查任务,顺利通过了省质量核查和总结验收。

据悉,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是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17年度,普查经历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本次普查对全市1.4万余个普查对象进行了全面调查,获取了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相关基本信息,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了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等,健全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了有力支撑。

普查结果反映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均超万吨;农业源、生活源对水污染物排放贡献较大,工业源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贡献大;农村和北部地区环保基础设施相对全市或相对南部地区滞后;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排放强度大;清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清远将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并将深入推进水污染源“四源共治”,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控,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根据普查成果,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并通过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审定。

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及市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下,现已完成了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数量14585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774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309个,生活源117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34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31万吨,氨氮0.57万吨,总氮2.08万吨,总磷0.34万吨。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8万吨,氮氧化物5.55万吨,颗粒物10.8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66万吨。

二、工业源

(一)水污染物。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20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6万吨,总磷0.002万吨。

(二)大气污染物。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16万吨,氮氧化物3.82万吨,颗粒物10.3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7万吨。

(三)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57.71万吨,综合利用量224.70万吨,处置量22.95万吨,本年贮存量11.62万吨。

三、农业源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00万吨,氨氮0.19万吨,总氮1.33万吨,总磷0.28万吨。

(一)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7万吨,总氮0.58万吨,总磷0.07万吨。

(二)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89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72万吨,总磷0.20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20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68万吨,总磷0.19万吨。

(三)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1万吨,氨氮0.004万吨,总氮0.02万吨,总磷0.004万吨。

四、生活源

(一)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10万吨,氨氮0.36万吨,总氮0.69万吨,总磷0.06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6万吨,氨氮0.16万吨,总氮0.34万吨,总磷0.03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4万吨,氨氮0.20万吨,总氮0.35万吨,总磷0.03万吨。

(二)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12万吨,氮氧化物0.10万吨,颗粒物0.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9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8.48吨,氨氮21.69吨,总氮27.59吨,总磷0.40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41吨,氮氧化物4.06吨,颗粒物1.47吨。

(一)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14429.68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污水102.64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567.86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30.88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5131.07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544.78吨,氨氮1944.13吨,总氮1405.91吨,总磷149.51吨。

(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00.76万吨,其中:填埋100.76万吨,焚烧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万吨。

(三)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处置利用危险废物7.00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万吨、医疗废物0.29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004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6.70万吨。

六、移动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64万吨,颗粒物0.0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1万吨。

(一)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44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7万吨。

(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0.20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3万吨。

【记者】赫鹏翀

【通讯员】刘艳文

【作者】 赫鹏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