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猝死在按摩床上,家属将按摩店老板告上法庭

2019年,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一位60多岁的老人,在按摩时不幸猝死。由此也引发了老人家属和按摩店的一场赔偿纠纷。近日,房山法院就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

事情发生在2019年3月25日下午两点多,支女士的父亲躺在一家按摩店的按摩床上,永远地停止了呼吸,享年64岁。对于父亲以这种方式突然离世,支女士一家人觉得很难接受。支女士认为,按摩店应该为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把店主曹某、按摩店的出租方、按摩店房屋所有人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4000多元。2020年5月28日,房山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按摩店店主曹某是这样描述案发过程的,“我一直叫他,他也没有反应,以为他一会就好了,我就出去在大宁山庄的路口接了儿子,还报了警,我带着孩子回到按摩店,发现他没有任何反应,我就一直叫他,后来警察就来了。曹某还说,从发现客人异常到报警,大约间隔40多分钟。”开庭当天,被告之一按摩店店主曹某并没有到庭,第二被告出租方和第三被告房屋产权方到庭应诉。庭审中,第三被告房山区长阳镇高佃三村村委会代理人称,原告告错了对象,按摩店房屋的所有人并不是他们。村委会的代理人说,早在2011年,按摩店所在区域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使用,因此不再归村委会所有。在法庭上,第二被告房屋出租方刘女士也说,支女士父亲的死亡和他们没有关系。

法官说道:“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 在我们庭审过程中主要是两点:一个是按摩店的店主曹某对于支某的死亡有没有本身的过错,另外一个是房屋的出租人刘某以及村委会对于这个房屋的出租行为存不存在过错。我们认为事发当天,支某走进了曹某的按摩店,接受按摩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曹某就对支某的安全保障和身体情况具有一个注意和保障的义务。曹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过错:一个是她在发现支某身体不适之后,大约40分钟之后才报警,另外一个,曹某并没有取得按摩技师资格也没有营业执照就开始经营活动。他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安机关认定支某属于猝死死亡,他在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做过8个心脏支架,所以即使曹某存在一个延迟救治的行为,她也不应该承担一个过高的赔偿责任比例。在本案中我们认定曹某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是百分之五,关于原告要求刘某和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部分我们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她的这个出租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另外通过原告的举证,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村委会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原告要求刘某和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我院判决 被告曹某向三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464元。”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