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3起违法广告被严处!尤其最后一起很多人遇到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0年共开展农资、医疗美容、保健食品、房地产、公务员培训、金融投资、烟草等16个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全年查处违法案件共计近120宗,罚没款261.3万元。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今天,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抗疫虚假广告案

【普法】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3篇关于社区WIFI的宣传广告,内容包括“智能社区WiFi全覆盖!!!”“WiFi 覆盖公共区域:24小时畅游全天候无线WiFi世界畅享智能科技时代带来的便利新奇”。

【普法】经查,截至当事人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时,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并没有可以使用的公共WiFi信号,也未建立可以发射公共WiFi信号的相关设施,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5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50000元。

3、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医院,耳鼻喉特色专科。四大举措保证手术安全:1、术前全面检查,确保手术方案科学个性;2、先进的医疗设备,确保诊断准确无误;3、规范的手术管理系统,确保手术安全;4、专业的术后护理治疗团队,确保术后迅速恢复……”。

【普法】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6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4、某餐厅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美团APP店铺上发布广告,内容为“江鲜宴9-10人……”。

【普法】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均为农贸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养殖水产品,当事人知晓并清楚国家关于长江禁捕及禁止销售江鲜的相关规定,进行“江鲜”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卖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5、某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店堂发布广告,内容为“老肺病、老慢支、老咳喘、冠心病、脑梗塞、颈椎病、银屑病、皮炎、湿疹糖尿病”“一灸一养 双管齐下 救心醒脑”“灸养结合 全面调理糖尿病”。

【普法】经查,当事人不属于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0年5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6、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内容为“今天给大家分享:同育教育。用户可自行选择喜欢的在线教育项目进行参与,门槛低,人人都可参与!加入在线教育项目,成为合伙人为自己创造一份额外收入”。

【普法】当事人未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风险提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罚款4000元。

7、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红豆薏米茶广告,广告内容为“降血压、降血脂、调节血糖、解毒抗癌……能有效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可用于胃癌、子宫颈癌的辅助治疗等”。

【普法】红豆薏米茶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8、某服饰批发商行未经同意发送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未经住户同意,向其住宅散发印刷品广告,被举报。

【普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11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