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资委原主任于得志获刑10年半 部分赃款交妻子和初恋女友保管

原哈尔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书记、主任(正局级)于得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安排就业、公司重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或者索要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877万余元。1月1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于得志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于得志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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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受贿877让初恋女友帮忙保管赃款
今年58岁的于得志是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2011年至2019年,于得志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区政府、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任领导职务。2020年6月,于得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于得志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担任领导职务。在任职期间,于得志利用职务便利,为凯盛源公司、陶某等在承揽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安排就业、公司重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上述公司、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8777927元。其中,2012年索取苏某的500万元人民币,于案发前全部退还苏某;案发后,于得志妻子赵某上缴了500万元人民币孳息款1601865.39元,专案组在于得志的朋友和初恋女友处暂扣外币及人民币折合人民币共计1288839.12元,赵某上缴别墅购房款115万元人民币、三亚购房差价582537元人民币及日常已花销的783588.78元人民币。2020年11月10日,苏某主动上缴于得志索贿款500万元。
其中,于得志9次收受、索取凯盛源公司钱款7225390元。2011年3月,于得志在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副书记、平房区区长、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苏某的请托,为苏某承接哈尔滨市平房区干部职工团购房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苏某给予的10万美元。后该公司因未取得相关建设施工许可,为了推进项目建设,于得志再次接受苏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协调相关部门,为项目的提前开工提供帮助,获批相关建设手续。
2012年6月,该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紧张,为尽快开工建设,于得志再次接受苏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已经签订的约定,决定提前向凯盛源公司支付1亿元的团购房款。同年7月,于得志以“借用”的名义向苏某索要钱款,并让妻子赵某具体办理。苏某通过其女儿的银行账户向于得志之子的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人民币。后赵某觉得不妥,便将收受的500万元原路退回,再重新以朋友向苏某借款的名义,由苏某将退回的500万元重新存入朋友的银行账户内。后赵某将其中200万元存于朋友处理财,其朋友将其中300万元取出交由赵某支配,赵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后于得志害怕事情败露,要求赵某将500万元退还苏某。
于得志将上述受贿款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房产、理财、交妻子或初恋女友保管。于得志的初恋女友在证言中称,她是银行客户经理,年轻时与于得志处过朋友。她替于得志保管过19万美元、4万欧元和20万元人民币。
小区延期供暖被曝光30万从轻处分物业公司负责人
2018年,于得志时任哈尔滨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辛某时任哈尔滨某房产经营物业公司董事长。2018年供暖期,因供暖改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小区延期开栓供热,居民不满,遭到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物业公司负有监管不力责任,辛某负有领导责任,哈尔滨市委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辛某得知后,请求其主管单位的董事长吕某向于得志说明情况,造成延期开栓问题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物业公司仅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负责。吕某向于得志汇报情况后,经于得志同意,该集团党委给予辛某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给予撤职处理。为感谢于得志对其从轻处分,辛某分三次送给于得志共30万元。
辛某称,他是物业公司董事长,2018年供暖期间,其公司管理的小区未能及时开栓供热,造成很大社会影响,市委要对责任人撤职处理,他请托吕某向于得志汇报,后于得志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罚,为表示感谢,他三次向于得志行贿共计30万元。
此外,2010年,哈尔滨市平房区政府进行大规模征迁改造,某公司地块列入征收计划内。因该公司法人王某认为征迁价格过低,征迁事宜搁置。2013年4月,于得志任平房区委书记、哈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哈南新城核心区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某请托于得志,要求帮忙重新启动对公司厂区的征收工作,并承诺在海南省三亚市为于得志购买一套房产。后王某共出资195万余元于得志在三亚购买房产一套,并按照于得志的要求登记在于得志妻子的的外甥名下。2014年初,于得志规定,决定启动对王某公司地块的征收工作。扣除于得志现金支付的54万元和以房抵扣的61万元,于得志实际收受王某购房款80多万。
庭审认罪一审获刑10年半
庭审中,于得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供述、返回全部违法所得,恳请对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他的辩护人表示,于得志的受贿事实均系于得志在留置期间,在监委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构成自首。于得志及亲属积极返赃,全部退还所有赃款,认罪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为,于得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得志索取贿赂,应当从重处罚。于得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于得志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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