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保护好患者隐私,形成抗疫更大社会合力

作者:龙敏飞

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屡禁不止。1月16日,陕西白水县公安局通报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散布患者就诊病例的案件,相关医院工作人员被处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四川成都20岁新冠确诊女孩隐私遭泄露一事也曾引发关注。疫情发生以来,还有多起隐私泄露事件发生。

患者隐私被泄露的事情频频发生,在浙江平湖、云南文山、浙江宁波、山西晋城等地,就有多人因泄露他人隐私被罚款、解聘、甚至是被行政拘留。泄露患者隐私的人群同样辐射很广,包括医护人员、警察、村干部、公司职员、街道办干事等人。这是实打实的二次伤害,是不该有的“现实之恶”。

更加可怕的是,对新冠肺炎患者隐私的泄露,很多时候都夹杂着一些道德的评判乃至是道德绑架。比如,个体的私生活会被人津津乐道,也因为这样,一些患者甚至出现短期内“社会性死亡”的现象。在新冠肺炎面前,没有人有豁免的权利。这般现实超越了应有的底线。每个人或许都应该多些感同身受,若是确诊的是自己,被泄露隐私的也是自己,又该作何感想呢?

从法律上来说,泄露隐私显然是违法之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的内容相比起已经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隐私上更进一步,因为之前还有“造成患者损害”的前置条件,而如今则没有,医护人员只要泄露隐私,就是侵权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这些,都是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可惜的是,总有人试图挑战法律的规定。这样的“挑战”,无论是有意的伤害还是无心之举,都不应该被允许。缘于此,每一次新冠肺炎患者隐私被曝光之后,相关人员都得到惩戒,是很好的普法教育。但事后的惩戒,终究只是治标之策,若想治本还需综合施策。对个人来说,需要提升法律素养,无论处于何种职位,都不要当泄露患者隐私的人;对相关的网络平台而言,也应当好“守门员”的角色,发现相关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过滤,还可对相关账号进行冻结等处理,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对监管部门来说,则需要通过司法和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全面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

患者隐私事关抗疫工作的大局,是不容忽视的细节,保护好患者隐私,是疫情防控的应有之义。唯有如此,防疫抗疫才能凝聚更大的社会共识,形成更大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