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84)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九条

作者: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 沈壮海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作者:辽宁省丹东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孙万民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陈焕生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马延崇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李宏伟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王显红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范利军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教师进修学院书法教研员 许钢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牛洪升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宗学栋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孔爱萍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作者: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李泓实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丁兆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