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换证,新证却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外甥与舅舅因此对簿公堂……

已经80多岁的舅舅在20世纪90年代申办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属人只有他。这该怎么办?于是,外甥、外甥女起诉舅舅,要求继承本该属于母亲的份额。近日,海沧区法院对这起确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早在1952年,原同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土地0.08亩、房屋两间半,为陈家5口人共有。其中,陈一(化名)是陈家的女儿,也是案件中4位原告的母亲。后来,陈一出嫁,离开了村庄,陈家儿子陈二(化名)向邻居购买了一块地,紧挨着两间半的老房子。

1997年,陈二将这两部分一起申请更换新的权属证明。新证办下来,只有陈二的名字。陈一的4个子女说,母亲对此并不知情,直到面临征地拆迁,他们才得知。他们认为舅舅的行为侵犯了母亲的合法权益,母亲已经去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产权份额。而陈二辩称,姐姐出嫁,户籍也迁移,随丈夫申请获得了新的家庭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应该注销。他还表示,经过这么多年,现在的房子是他自行建成的,不再是老证上所记载的两间半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二提交了房屋现场照片,还有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地籍档案材料,房屋从土改至1997年申办新证时保持原状,面积不变。证人表示,现在的房子是陈二在旧房基础上翻修的。从照片也可以明显看出,屋顶已经翻盖,地基仍保持旧房原状,部分墙体还是旧房的墙体。所以法院认为,陈二提出其自行建成现有房屋不予采信。另一方面,4位原告是陈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子并没有进行分家析产,也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老证上所登记的合法权利人依然享有这两间半房屋的权益,包括征收补偿权益。因此,法院一审判决,4名原告、陈二以及原证件上载明的其他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两间半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

律师说法:房子办新证或翻建权益也应该受保护

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清旺律师曾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他说,20世纪80到90年代,不少农村的自建房都更换了新的产权证明。由于农村土地的情况相对复杂,换证过程中可能相关的程序也没有那么严格,到了现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就显现出来了,平时遇到相关的咨询也不少。

林清旺律师认为,在这样的纠纷中,不能仅凭一张权属证明来认定,着重还是应该去看老证的权益人其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犯。如果确实被侵犯了,即使房子办了新证或者被翻建了,其权益也应该被保护。并且依据《物权法》,物权的保护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而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