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两年后,户籍被以“购房入户”为由迁走,牵出一桩社保诈骗案

四川营山县一名男子去世两年后,户籍竟然被以“购房入户”为由迁往达州市宣汉县。几天后,同是营山县人的男子廖某,冒用他的身份信息,并以超龄城镇居民的名义在宣汉县社保局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直到9年后案发时共领取13万余元。
日前,本案经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同时责令退赔已领取的13万余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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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
事后,廖某提起上诉。1月18日,红星新闻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买社保
9年共领取养老金13万余元
廖某于1955年出生,系四川南充营山县某村的村民,但2010年10月之后,他除了拥有廖某这一身份的同时,还得扮演一位名叫李某的男子,后者的户籍信息显示拥有“城镇居民”身份。这一荒唐的举动,源于廖某托人帮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2010年10月,廖某找到中间人张某(已经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同年10月23日晚,廖某和张某等人乘火车前往达州市宣汉县,第三天,张某给了廖某一张临时身份证。廖某发现,这张临时身份证除头像是自己外,名字叫李某,身份证号码也不是自己的,身份证上的年龄比自己实际年龄要大……张某跟廖某解释,只要照片是本人,“名字、身份证号码都不重要,能领到钱就行”。
在宣汉县社保局,廖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以超龄城镇居民的名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向该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最终,在一次性缴纳3.8万余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11月开始,廖某开始每月以李某的名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每年以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和比对。廖某称,最开始每月领取500多元,后来每月领取1600元。截至到2019年12月案发时,廖某共领取13万余元。
被冒用者去世两年后
其户籍被以“购房入户”迁到外县
事后证明,被廖某冒用身份信息的李某,其实早在2008年就已因病去世。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李某生前系营山县某村村民,2010年10月9日,李某的户籍被迁往营山县朗池镇,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同年10月18日,以购房入户为由,李某的户籍被迁往宣汉县东乡镇。几天后,廖某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宣汉县社保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实,不只是李某,就连在宣汉县社保局购买养老保险的廖某本人,不仅未在宣汉购买过房产,也未在当地工作过,而是长期生活居住在营山县。一名营山人,为何要前往外县社保局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据曾在宣汉县社保局负责个体参保业务的工作人员回忆,当年,宣汉县政府为解决老年人员养老问题,曾下发一个文件,年满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8000余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参保类别为超龄失地农民。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廖某不是超龄失地人员,不具有购买超龄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格。2019年12月26日,廖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诈骗罪获刑3年
已领13万余元养老金全部退回
事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廖某犯诈骗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托人帮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当其从他人手里拿到姓名为李某、照片是自己的临时身份证时虽提出了异议,但仍然用该虚假户籍信息亲自到宣汉县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其明显具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自己办理社保和诈骗养老保险金的故意,廖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连续多年以李某名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即是其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当年向宣汉县社保局一次性缴纳的3.8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其退赔宣汉县社保局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廖某提起上诉。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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