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因交通事故流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9年9月的一天,张某驾车带着妻子小丽经过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一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剧烈的震动,让小丽当即感觉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小丽已怀孕并患有妇科疾病,有流产征兆。
当日,小丽在医院进行了无痛人流术,并遵照医生嘱咐休息了14天。其间,小丽支付医药费260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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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头屯河区大队认定,货车司机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丽因失去孩子心情十分悲痛,出院后,她将戴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约1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9万元。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小丽说,自己因为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受伤流产,对方应该担责。
但被告认为,“流产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
为此,2020年7月,法院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
该司法鉴定所向法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果为:小丽的人工流产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报告,戴某和保险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流产,经鉴定确因被告戴某侵权行为造成,其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原告伤残,但已实际侵害了孕妇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应足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使得原告身心遭受痛苦损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失费为1万元。上述款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