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买分卖分”,注意!广西又有5人被拘了

朋友们是否在
路边看见过
微信群、朋友圈出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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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价回收驾照分”的小广告
或出现在街头路边,或出现在微信qq群
有的更是“贴心”,表示可上门服务
殊不知,自己已经一脚踏进违法的圈子了
那么,这种小广告到底可不可信?
没用的驾驶证分真的可以卖吗?
驾驶证分不够用真的可以买吗?
答案当然是:不行!
买卖驾驶证分
属于违法行为
我劝你要守法
自今年1月开始,桂林市公安局开展遏制和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交通违法处理秩序,维护驾驶人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升公安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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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严厉打击之下,个别中介仍然受到利益驱使,费尽心思规避管理制度,隐蔽从事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近日,又有5名涉及“买分卖分”的嫌疑人
被查获并拘留
接下来
请跟小编一起看看
【案例1】
近期,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涉嫌倒卖驾驶证分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八里街责任区刑警队接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民警速侦速査、循线追踪,于1月12日成功抓获“买分卖分”违法人员苏某峰、苏某兰、阳某英3人,经询问3人对自己“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日,涉案3人被公安机关予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其中本案涉及“黄牛”一人“卖分”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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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0年9月22日,李某通过微信与一名卖分非法中介约好实施买分卖分违法交易。当天10时30分许,双方如约来到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山大队,李某通过非法中介得知代扣分的车辆信息及相关情况后,冒名顶替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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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唐某某通过朋友介绍,通过微信与一名卖分非法中介约好实施买分卖分违法交易。当天9时,双方如约来到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山大队,唐某某通过非法中介得知代扣分的车辆信息及相关情况后,冒名顶替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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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桂林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通过调查、取证并掌握到了这两名涉案嫌疑人买卖分证据后,于2021年1月14日分别口头传唤了李某、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两人对自己买卖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李某、唐某某因涉嫌冒名顶替、买卖驾驶证分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驾驶证记分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措施,目的是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对于驾驶证“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桂林交警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持重拳打击,希望不法人员不要尝试触碰“高压线”。
如市民发现买分卖分违法犯罪,有两种举报方式:
1、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设了监督举报电话:0773-2823832;
2、“广西桂林交警”官方微博账号接受群众私信举报。
对提供买分卖分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信息,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法律依据
1、对提供虚假证言,买卖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2、对中介人员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买卖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及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可代扣分、需寻找代扣分骗取中介费用,或者以招工为名,骗取群众驾驶证分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4、对冒用他人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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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桂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