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里冲出电动车,女子被撞断大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宝法 记者 顾潇)楼上住户将电动车推进电梯直接回家或在楼道充电,这一现象在一些小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既给他人带来不便,也埋下了安全隐患。2019年,扬州宝应一女子推电动车出电梯时,将电梯口一名女子撞伤,双方因为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处撞伤他人的女子需承担70%的责任。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扬州宝应的阿玉前往当地某小区探望朋友,就当她在电梯口附近停放电动车时却遭遇了意外。电梯门打开后,一名女子推着电动车走出了电梯,由于推车速度快、力量猛,阿玉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电动车撞倒在地。这一倒,导致阿玉左股骨下端开放性骨折。

在朋友的帮助下,阿玉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数月的治疗花去了3.5万元的医疗费。身体逐渐康复后,阿玉与当时撞人的小菲取得了联系。阿玉提出,是小菲将自己撞伤的,肯定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小菲表示,事发时不清楚什么情况,就被阿玉拽住了。“我当时没看见电梯外有人,你现在口说无凭。”小菲说。对方这样的态度,让阿玉有些失望。为了追讨赔偿责任,阿玉来到宝应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将小菲告上了法庭。

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结合公安机关在事发后与原、被告所做的谈话笔录,法院认定,阿玉当时正在居民楼底层业主上下电梯的等侯区域停放电瓶车,而小菲倒推着电瓶车从电梯中出来,疏于观察其车后面的人车情况,将正在停放电瓶车的阿玉撞伤。

法院认为,阿玉违反上述规定将电瓶车停放在电梯口附近,造成电梯口空间狭小,导致碰撞事故更加容易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30%的责任,即10628元。而小菲将电瓶车随人一道乘电梯上下楼,既给他人出入电梯带来不便,也给该楼的业主带来安全隐患。同时,小菲在倒推电瓶车出电梯时应当对其身后的人员、车辆情况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其疏于观察,导致其电瓶车撞伤阿玉,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对阿玉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当庭判处小菲给付阿玉赔偿款2479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