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临时“托孤”,不能一托了之

文/于立生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8岁半的张天宝,同龄孩子都上三年级了,但他还没能入学。他“奶奶”张桂贞说:2014年,孩子亲生母亲被刑拘,当地派出所民警苏某把两岁孩子交她临时照看,不想一临时就临时了6年多;因为“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收养登记证明,没办法落户”。近日,水师营街道派出所回应:此前已向她介绍相关政策,目前确实无法为孩子办理户口。
要解决小天宝的落户问题,首先就会涉及随谁落户的问题。可6年多时间过去,一切都有可能发生。她生母是否仍在羁押服刑当中?又或者,是否已经释放?但为何没来找孩子?是释放后短暂失联?还是业已下落不明?但要回答“妈妈去了哪儿”的问题,明显需要时间。
生母被羁押,孩子却无辜,不应受牵累。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落户、入学、生活保障……都成了一系列迫在眉睫亟须解决的问题。
稍作回溯:当年办案民警刑拘孩子生母,当发现孩子属于未婚生育,生父不明,又联系不到其他亲属来接手监护,本是应联系民政部门,对孩子实行国家监护的。大抵是囿于当年儿童福利院的救助门槛普遍偏窄,只限收孤儿、弃婴、残障儿童三类儿童,没能把小天宝送进。
不过,在201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后,要把小天宝这样的典型“事实孤儿”送进儿童福利院或近年新设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已无机制障碍问题。
所以,目下切实可行的一个权宜之策是,过渡式先让孩子作为“事儿孤儿”,由民政部门实行国家监护,把户口落到儿童福利院或未保中心。
与此同时,鉴于孩子已在张桂贞女儿、女婿家生活了6年多,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形成了孩子对他们一家人的情感依赖;而且处于家庭环境之中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当地民政部门在实行国家监护时,可采取寄养模式,把孩子继续留在他们家成长。这种方案的另外一个好处(相对办理收养)是,可以让小天宝享受“事实孤儿”的生活补贴、医疗救助、助学金等各项政策保障待遇。
至于后续是否给张桂贞的女儿、女婿办理收养,并凭收养手续进行孩子户口的迁移?由于办理收养兹事体大,会涉及到法定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转移,则还需根据孩子生母、生父下落的查找情况及其意愿,再视情决定。
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年办案民警临时“托孤”民间的先行行为,引发了后续的善后义务,所以,当地公安机关,应主动挑起大梁,会同“事实孤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法院(调阅归档案卷)、监狱(或看守所)等机构,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尽快妥善解决好小天宝的落户、入学、生活保障及法定亲子身份关系等一系列事宜。